论欧盟跨国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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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根据欧盟条约中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条款制定的第一部规则之一,欧盟理事会2000年审议通过了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并于2002年5月31日在除丹麦之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该规则规定了一整套跨国破产按顺序清偿的细则,涉及规则的宗旨、效力、调整范围、各国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都可行使管辖权。法国破产程序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公司。实际上,欧盟破产规则的潜在适用范围比英国的破产范围广,而比英国在个人破产范围上要小。英国个人破产程序包括非商业在法国有财产的英国破产,如个人因赌博而导致破产。[7]这里任命破产受托管理人有权依规则搜集位于法国的财产。相比较而言,规则不适用于同样有相同难度而在英国有财产的法国消费者,对他来说既不是清算程序,也不是司法救济程序。他在法国不是按法国的“让与”程序处理,就是根据消费者破产而由一个专门委员会接管他的事务并与债权人调解解决。消费者债权的扩大导致消费者破产案件急剧增多。据统计,约30万法国市民是按照该程序处理的。[8]但在消费者破产案件中只有极少数会拥有外国财产。 (二)主要破产程序和附属破产程序的相互协调 1.主要破产程序。由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法院开始,其他任何成员国的法院均无权开始主要程序。其普遍性表现为:只要在别的成员国既未开始另外破产程序,也未采取相反的保护措施,以便进一步请求在该国开始破产程序,则开始主要程序的法院任命的破产清算人和管理人必须得到欧盟认可,无需颁发执行令,即主要程序在程序开始国生效之日起,其他所有成员国均应承认该程序的效力。LocaLhOSt主要程序在程序开始国生效之日起,其他所有成员国均应承认该程序的效力。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只要在别的成员国没有开始附属程序,则无需其他手续。规则将这种承认扩及与破产有关的程序,如果某成员国法院作出开始主要程序的判决被承认,则该法院作出的涉及破产程序的进行、终止的判决,该法院同意和解及直接从破产程序中派生出来并与程序有紧密联系的判决,无须例外的手续,在其他成员国也应被承认。在跨国破产问题上,某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至关重要。国际上企业从事跨国经商势必日趋频繁,破产程序仍维持在国内法层面上是不可能的。从实现财产最大化和挽救企业的观点着眼,各国如能进行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将会大大有益于对跨国破产案件的处理。与示范法一样,欧盟破产规则的立法仅能提供促进国际破产的框架。任何国际破产除了各国法院相互合作之外,也有赖于破产执业者之间进行密切合作,正如霍夫曼勋爵所指出:“国际合作的任何一种底线是需要作出处理破产企业的有效裁决。只要从经济实体中认识到最大限度的价值,谁发动破产程序已无关紧要”。从世界范围看,这种合作在处理像安然或者马克斯韦尔等大公司集团的国际破产案中已经出现。 在处理国际破产案件的问题上,示范法特别有用,因为它使得国内法至少要采纳合作的法律框架。示范法实施指南所规定的解释的一般准则比欧盟破产规则的框架更加宽松,而规则要求将其内容纳入到欧盟各成员国自己的制度中去。然而,国际合作的关键要素在于:首先,法院要承认外国破产代表享有出庭的资格,允许其向在该国境内与破产公司财产有联系的法院提出请求;其次,根据外国代表的请求,法院暂时中止有财产争议的当地程序,直到处理这些财产的安排能够作出为止。在这方面,欧盟破产规则将是有帮助的,因为它至少确定只有处理主要程序的欧盟清算人得与第三国进行商谈,对来自附属程序清算人的请求就无法进行竞争。当然,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在第三国发动附属程序(事实上示范法确实允许在那里只有财产而没有营业所也可这么做),但是欧盟清算人至少能够在外国有获得成功的机会。 欧盟跨国破产规则在欧洲共同体的实施势必会对我国涉外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范围的日益扩大,跨国破产层出不穷,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跨国破产案件,谋求国内外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这就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积极的相互合作,需要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法院已有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先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作出的一个民事裁定,明确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在我国的法律效力。这说明我国法院在破产领域的司法合作也在逐步增强。[16]跨国或跨界破产的国际(区际)合作还涉及境外法院对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的承认。在这方面,首推香港高等法院于1999年作出的一个判决,承认广信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尽管广信破产案中的原告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该案仍未有最终结果,但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审判决首开承认论坛》2003年第4期。 [15]the whims of the definition couldmean that a uk company acquiring a us business might cease to be eu based because its main interests were now in the usa. [16]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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