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法》第3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货物交付前,即货物到达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或住所之前,对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予以约定,否则无效。法国与瑞士亦强调包含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协议必须在货物移转占有之前达成。但是德国法是个例外。德国许可当事人在财产现实交付后,仍然可以就标的物财产作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所谓追加的所有权保留(nachtraglicher eigentumsvorbehalt)对于追加的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买受人将财产重新移转给出卖人,出卖人在双方作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后,再将相同的标的物移转给买受人。但是货物的实际占有无需变更,因为按照《德国民法典》第930条规定,只要出让人宣称其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或委托占有(indirect ormediate possession)即可。其二,对买卖标的物的移转附以解除条件。即当买受人不履行价金支付义务时,应当将财产返还于出卖人。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买受人的同意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买卖合同中对于所有权保留作出约定,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前或交付时单方面声明要求所有权保留,则只有当买受人对该所有权保留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时(此时存在一个对于买卖合同的嗣后变更),买受人才能获得一个附条件的所有权,称之为“嗣后违约的”所有权保留。但是如果买受人不同意,则缺少买受人将可以成为所有权人的有效的合意,买受人可以诉请无条件所有权移转。当在买卖合同成立与货物交付时,都没有达成所有权保留协议的,一经完成占有的转移,买受人即无条件地成为所有权人,除非前述行为缺少所有权移转的合意。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与物权合意及标的物交付时均未提及所有权保留,则出卖人不能单方面通过在帐单上或类似单证上声明,货物交付是以所有权保留形式进行的嗣后确立所有权保留。但是若当事人此时达成了所有权保留协议,则可以成立嗣后的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就获得了如同在买卖合同中声明的所有权保留一样的债权和物权法律地位。
因此,一个在标的物交付后表示出来的所有权保留是没有意义的,买受人对此的沉默不能被视为是对“嗣后所有权保留”的同意。如果出卖人宣称,他是以所有权保留形式交付标的物的,而买受人却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无条件移转给他的,则出卖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多数国家立法模式,即所有权保留约款应与买卖合同同时达成或至迟于标的物交付前完成。标的物交付后,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约款无效。
注释:
{1}.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德]赖纳·斯罗德:《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张双根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4}.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亨有限1980年版。
{8}.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余能斌、侯向磊:《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2}.柴振国、史新章:《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3}.石静遐:《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4}.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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