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而探求立法意旨。就解释成文法本身的立场而言,在探求立法意旨时,对于其规 定是否完善合乎理想,或是否适合社会情况,不容任何成见,当然,这不是说解释法律 者对于这些可以置之不顾,但在此处,这些因素只能用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不能用来 控制或修正立法者的意思。”[13](p108)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虽 然与刑事立法是同一行为主体,但他们的职能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刑事立法 者的职能是制定法律,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刑法的立法解释 者的职能是解释、阐释法律文本,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本身,他必须尊重、 崇尚、探询立法意旨,而不能“控制或修正立法者的意思”。倘若我们否定了立法意旨 ,“法律的条文将成为真空,各人可以装进各人喜欢的东西”,解释者倘可这样自由, 成文法的最重要的二种特征,确切性和安定性,将丧失殆尽。不过立法意旨,不会永久 屹然不动的,一旦现实社会发生接触,即会受其激荡,而时日愈长,其销融亦愈甚,终 于甚至完全变了质。解释法律,与解释法律行为一样,行为人的意思是法律行为的灵魂 ,解释法律唯一应当把握的,就是立法意志。
但应明确的是,立法意旨不是“立法者的意思”的同义语,后者是立法者主观的思维 活动,是一个动态、变量的狭隘的因素,让刑法的立法解释者去揣测、猜想立法者的意 思不仅是徒劳的,而且对法律的稳定和适用会带来负面效应,直接引发的恶果是基于对 立法者意思的不同理解,会产生不同版本的立法解释,这本身就是对成立法典的不尊重 。我们所说的立法意旨是指立法者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势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把所要保护的 法益相对固定下来的文义射程,具有客观实在的属性。我们主张在合目的性原则指导下 对立法原意进行挖掘或追问,并不意味着赞同主观解释论的“做超出刑法条文之语言原 意解释是不行的”的观点,也不意味着赞同客观解释论的“独立于解释者理解之外的法 律立法原意是不存在的”的观点,更不意味着赞同折衷论的“原则上采主观理论,惟如 有足够之理由证实立法当时之价值判断,显因时过境迁,而与现阶段之公平正义、社会 情状与时代精神等不相符合时,则应例外则采客观理论”的观点。我们所要强调或明确 的是,刑法的立法解释在合目的性原则统领下应对法条作合乎其意蕴射程范围内的用来 指导法律适用的阐释,所以,要寻找一项法令的真正意义,应将其置于现时的环境中, 在法条文义合理射程范围内,进行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操作。
应当说,我国到目前为止所出台的四项刑法的立法解释,基本上是在合目的性原则指 导下所进行的符合法条文义射程的解释。以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 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为例。众所周知,刑 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涵盖的是较为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包括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受委派从事某项公务 的人员。但现实中有的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但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 的,若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时实施了渎职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惩处于法无据,不对其进行 惩处又不能保护刑法法益,法律适用陷入两难境地,解决的路径就是依靠刑法解释。我 们知道,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利用职务行为所享有的权力实施犯 罪行为,净化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文义射程在于只要利用职务行为实施犯罪,就在其 所打击和惩处的范围内。有鉴于此,《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定义为在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 机关行使公务的人员,解决了上述问题,在合目的性原则指导下,把渎职罪主体所包含 的文义射程完全阐释出来,以澄清司法适用中的混乱。
三、刑法的立法解释之扩张解释方法
刑法的立法解释建立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之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性设定之一,正如有 的学者所言:“刑法之解释在于使所发生之具体事实,能适当的妥善的获得解决,以达 到制定刑法之目的,是故解释之于刑法犹如营养之于生物,至少可延长其生命,使其适 用为可能。亦可谓刑法系由解释而生长而发展而醇化。”[3](p3)从刑法的立法解释产 生的路径上看,在宏观上要求遵循合目的性原则指导下的对立法文义射程的挖掘,在微 观上要求采用正确的解释方法以保证刑法的立法解释不超出文义射程,由此而生的刑法 的立法解释才具合理性、合法性,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旨。可见,刑法的立法解释 的方法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形成意义重大。“刑法乃立法者将抽象之行为形态,形诸于 文字,以便适用将来可能发生之个别事件,是以刑法之解释遂成为适用刑法之必要步骤 。惟刑法之制定遵守罪刑法定主义,故刑法之解释遂不得不特别重文义,以免因解释法 律之结果而创立新的犯罪,此所以刑法条文之解释,不得不采用严格解释方法。”[14] (p20)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都可以称为严格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又 包括当然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其中,扩张解释是一种争 议较大的解释方法,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扩张解释是否适用于刑法的立法解释; 二是扩张解释若使用不当极易走向其反面即类推解释,那么,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质 的区别是什么。
(一)扩张解释方法适用于刑法的立法解释
前已论及,刑法的立法解释的主体与刑法立法的主体虽是同一的,但刑法的立法解释 是为刑法解释的一种,而不是立法权,理应遵循刑法解释的操作规则,其中尤为重要的 是应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刑法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的设定,不单单是对立法 主体的行为的限定,而且也是对立法解释主体在操作立法解释时所使用方法的限定,目 的在于强调立法解释主体所使用的方法不是恣意的而是受合目的性原则的制约,否则便 是超越立法解释而演变为刑事立法。而为了达到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挖掘立法文义的 最大射程,使用扩张解释方法应是最佳路径。如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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