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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犯罪再论           
礼仪犯罪再论
关键词: 礼仪法/礼仪犯罪的特点/明代/法律史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的礼仪犯罪, 在其违礼的内容、侵犯的社会关系、成罪以及处罚等诸多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性, 表现出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特色。
礼仪犯罪作为一个罪类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存在, 是“礼仪之邦”的一个特有现象。明代, 礼仪法与礼仪犯罪制度已相对成熟, 具有一定典型性; 明律的结构变化, 《礼律》的独立成篇, 也为我们对礼仪犯罪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此前, 笔者曾围绕着“礼仪犯罪”的界定、礼仪犯罪入律的历史沿革、国家立法对礼仪犯罪的规制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 1 ] ( p57) 在此, 试图以明代礼仪犯罪的立法为中心, 深入解析中国古代礼仪犯罪的特点, 进一步透视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特色。
一、从违反“五礼”角度的分析
中国古代的礼仪规范按内容性质可分为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 统称之为“五礼”。
“吉礼”, 即祭祀之礼, 古人祭祀为求吉祥, 故称吉礼。祭祀的对象有天地、日月星辰、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泽以及四方百物等。“嘉礼”, 内容比较庞杂, 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膰之礼和贺庆之礼。“宾礼”, 是迎宾待客之礼。在秦以前是天子接受诸侯王朝见等方面的礼仪, 在秦以后主要是皇帝接受藩王朝觐和外国使者的觐见礼, 历代帝王封前代帝王的后裔的礼(如周天子封夏、商帝王的后裔) , 皇帝与官僚议事的朝会时举行的仪式, 按尊卑排位次等礼。“军礼”, 是行兵仗之礼, 出师征伐前的仪式, 命将出征的典礼, 以及四时田猎、建造城邑、划定疆界等所行之礼。locaLHost“凶礼”, 主要是丧葬之礼, 如丧服的礼制规定, 埋葬和吊唁死者的礼仪, 帝王贵族官僚死后的谥法等, 也包括对天灾人祸(如饥馑、水旱、战败、寇乱等) 的哀悼。
礼仪犯罪主要集中在对吉、嘉、凶三礼的违反。
(一) 违反吉礼的犯罪
吉礼主要指祭祀之礼, “祭祀之礼, 取以善得福, 是谓之吉礼” (《周礼正义》) 。它位居“五礼”之首, 是古代礼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所谓“凡治人之道, 莫及于礼;礼有五经, 莫重于祭。” ( 《礼记·祭统》) 中国历代法规及礼仪法典中所规定的祭祀礼仪, 内容之宏富, 种类之繁多为世所瞩目; 其程序之复杂, 仪节之繁琐, 规矩之严格, 场面之宏大, 也堪称一绝。
按祭祀的对象来分, 祭礼大致可归为三大系列, 或称“三礼”, 即祭祀天神之礼、祭祀地祗之礼、祭祀人鬼之礼。《隋书·礼仪志一》: “唐虞之时, 祭天之属为天礼, 祭地之属为地礼, 祭宗庙之属为人礼, 故《书》云命伯夷典朕三礼。”如果按祭祀的目的来分, 又可分为祈福祭、弭灾祭和报谢祭。如果按等级来分, 祭礼的可以分为大祀、中祀和小祀。
大祀、中祀和小祀这三等, 神的大小, 礼的轻重, 祭祀规格的高低, 皆有区别。一般祭昊天上帝、皇帝祗、宗庙等为大祀, 祭社日月星辰、山川百物、社稷、先代帝王、祭孔子等为中祀, 祭风雨雷电等为小祀。在明代, 每年都要举行的大祀有十三个, 中祀二十五个, 小祀八个。祭祀的重要性不同, 参与者及相关程序亦不同。大祀主要是祭圜丘、方泽、宗庙、社稷, 大祀以及中祀中的祭山川,是由天子亲祀的, “若国有大事, 则命官祭告”; (《明史·礼志一》) 帝王陵庙和孔子庙“传制特遣”来祭祀; 其他祀事只要“遣官致祭”就可以。《大明律·礼律》单独设置了“祭祀”一门, 包括“祭享”、“毁大祀丘坛”、“致祭祀典神祗”、“历代帝王陵寝”、“亵渎神明”和“禁止师巫邪术”六个条目。从明律的保护对象看, 涉及了大祀和中祀、小祀活动的程序性事项、参与者的行为、奉祀之物的摆放与喂养, 以及破坏大祀场所的行为。
1. 与大祀相关的犯罪
由于大祀是体现皇权至高无上性的活动, 由天子亲祀, 各朝各代对大祀活动都很重视, 并加以严格的管理。国家礼典及相关令式对于大祀的祭祀日期的告示、祭祀活动的程序、祭祀贡品的管理、祭祀场所的维护等, 都有严格的规范。《大明律》中, 关于违反大祀礼仪的犯罪, 主要集中在“祭享”和“毁大祀丘坛”两条。
(1) 大祀及庙享不预申期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 “凡大祀及庙享, 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 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 罪坐失误之人。”
(2) 大祀牲牢之属不如法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 “若大祀牲牢玉帛稷之属, 不如法者, 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 杖一百。”
(3) 大祀牺牲喂养不如法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 “若奉大祀牺牲, 主司喂养不如法, 致有瘦损者, 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 加罪一等。”
(4) 散斋不宿净室、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
据《大明会典》载: 在祭祀的程序方面, 明代也有相应的规定, “洪武三年定, 大祀百官先沐浴更衣, 本衙门宿歇, 次日听誓戒毕, 致斋三日。”首先是沐浴更衣, 对于服饰有不同的要求; 其次是誓戒, 不是必经程序, “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 惟不誓戒”; 再次是散斋, 洪武十年定制, “前期二日, 太常司官宿于本司”; 然后是致斋“凡致斋, 大祀三日, 中祀二日”。( 《大明会典》卷八十一)祭祀中, 人们必须按照礼所规定的仪式程序去做才能表达出对天地鬼神的感激与敬畏, 其最大特征就在于“敬”, 只有举止如礼, 神明才能接受贡品, 否则就是对神明的亵渎。《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 “散斋不宿净室, 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 罚俸钱一月。”“若百官已受誓戒, 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 及预筵宴者, 皆罚俸钱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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