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礼仪犯罪再论           
礼仪犯罪再论
括“御赐衣物”、“禁止迎送”和“公差人员欺凌长官”条。
第三, 对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之侵犯。包括“祭享”、“毁大祀丘坛”、“历代帝王陵寝”及“禁止师巫邪术”、“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现任官辄自立碑”、“失占天象”、“术士妄言祸福”等条款。这些物品是皇权的象征, 对于维护政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 对维护皇权之外的等级秩序的僭越。包括“致祭祀典神祗”、“亵渎神明”、“服舍违式”、“僧道拜父母”和“乡饮酒礼”四个条文。正所谓“祭祀的范围有多大, 权力就有多大”, 因此致祭“不当奉祀之神”是犯罪, “私家告天拜斗, 亵渎神明”也是犯罪。衣服、器用、房舍是最能体现社会地位的外在形式, 对于这种礼仪的侵犯就是对等级秩序最大的挑战, 当然要上升为犯罪。“僧道拜父母”亦是新增条文, 单独列出了僧道在服饰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并加强了管制。“乡饮酒礼”是明律中的新增条款, 集中体现了明代加强了对地方礼仪的贯彻和管理。
(二) 侵犯家庭伦理秩序的犯罪
侵犯家庭伦理秩序的犯罪主要包括“匿父母夫丧”、“弃亲之任”、“丧葬”三个条文, 是各朝律典共有的条文, 也是“亲亲”观念的具体化, “三年之丧”、“服制”都是封建礼仪规范中最为稳定且非常重要的内容。明代吏部的稽勋清吏司负责“丧养”之事, “凡父母年七十, 无兄弟, 待归养。凡三年丧, 解职守制, 纠擿其夺丧、匿丧、短丧者, 惟钦天监官奔丧三月复任”。( 《明史·职官志一》) 《明史·礼志》“品官丧礼”规定: 洪武二十六年, 除期服奔丧之制, “今后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 其余期丧不许奔, 但遣人致祭”, 对奔丧的范围加以限制, 以保证政府工作顺利进行。
三、礼仪犯罪的成罪特点
(一) 礼仪犯罪主体的特点
《大明律·名例律》针对不同犯罪主体有不同的量刑规定, 主要分为五类: 普通平民, 包括士、农、工、商、医、阴阳等; 官员; 八议者; 军官; 化外人。《明史·职官志》则将明代犯罪主体概括为四类: 军民、官吏、宗室、勋戚。在明代, 礼仪犯罪的主体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
“礼仪犯罪”中的特殊主体依据其身份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官吏, 包括所有官吏都可能构成的犯罪, 如“祭享”中的百官、诸衙门官员等; 也有特殊职责的官吏才构成的犯罪, 如监临提调官、仪礼司官等, 同时还包括较低级别的“吏”, 如库役。二是从事特定工作的人, 包括在朝廷中从事特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例如医人、厨子、工匠等, 因其掌握专门技术而在朝廷中工作, 而其从事的工作又与皇帝的健康、安危息息相关, 因此各朝律典都对其行为加以严格规定; 此外还有僧道。三是妇人,礼仪犯罪中专门以“妇女”作为主体的条款有一个, “亵渎神明”条规定, “凡私家告天拜斗, 焚烧夜香, 燃点天灯七灯, 亵渎神明者, 杖八十。妇女有犯, 罪坐家长”;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 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 笞四十, 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原则上, 妇女犯罪由家长承担责任, 没有家长则由妇女本人承担刑罚。

在明律二十六个条文中, 主体完全不涉及官吏的只有八条。可以说, 礼仪犯罪所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官吏, 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泛指官员, 对官员的级别没有规定。如“祭享”条中参与祭祀的“诸衙门官员”、“百官”; “失误朝贺”条中应参加朝贺的官员; “失仪”条中参与朝会而行礼有差错的官员; “奏对失序”指的也是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 “现任官辄自立碑”、“匿父母夫丧”、“弃亲之任”三条的主体也是泛指所有的为官之人。
第二, 主管官员, 即负有特定职责的官员。“凡祀事, 皆领于太常寺而属于礼部”, ( 《明史·礼志一》) 太常寺是掌管宗庙祭祀的国家机构, 是“祭享”条中的“所司”。此外, “合和御药”中的“监临提调官”主要指光禄寺和太医院的卿、院使等, 光禄寺卿“掌祭享、宴劳、酒醴、膳馐之事”。( 《明史·职官志三》) “乘舆服御物”中的“监临提调官”是指太仆寺, “掌牧马之政令, 以听于兵部”。(《明史·职官志三》) 顺应明代王府分封在外的需要而设置的“行人司”, “专以奉使出外, 传宣诏命为职”, ( 《明史·职官志三》) 即是“御赐衣物”条中的“使臣”。“失误朝贺”条中的“所司”和“失仪”条中负有纠举职责的“纠仪官”都隶属于礼部下的仪制清吏司, 职责之一即掌管朝廷典礼。“朝见留难”中的“仪礼司官”, 国初掌礼衙门, 后改为鸿胪寺, 鸿胪寺的职责是“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 郊庙、祭祀、朝会??各供其事”; “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恩,若见若辞者, 并鸿胪引奏”。( 《明史·职官志三》) 与“上书陈言”相关的衙门是通政司, 《明史·职官志》曰: “章奏则达之通政司, 纠劾则责之都察院”, 可见通政司是负责传达章奏的机构。“失占天象”条的主体是“掌管天文历法, 占候推理” ( 《明史·职官志三》) 职责的钦天监官。
第三, 涉及地方官的条款。“致祭祀典神祗”中的“有司”是指各地负责祭祀活动的官员, 《明史·职官志》有云: “天下神祗在祀典者, 则稽诸令甲, 播之有司, 以时谨其祀事。”“禁止师巫邪术”条中, 如果“军民装扮神像, 鸣锣击鼓, 迎神赛会”, “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如果知道此事, 即使不是为首之人, 也要笞四十。“禁止迎送”条所涉及的主要是地方官吏, “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
第四, 较低级别的“吏”。“官”仅指官吏中具有法定身份或官品的那一部分, “吏”指其余部分。在明代法律中, “官”与“吏”的区别尤其严格, [ 6 ] ( p109) 吏就是指低级官员。如太常寺之下的“各祠祭署, 俱奉祀一人”, 负责祭器的摆放, 即“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的管理; “牺牲所,吏目一人”, 即“奉大祀牺牲”的“主司”。“合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礼仪犯罪再论》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浅析涉外职务犯罪预防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论新型信用卡犯罪及侦防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在经济犯罪中增设资格刑的几点构想
    [法律论文]试析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及其刑法规制
    [免费范文]试论双重的邪教犯罪之基本界定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论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普通论文论公共利益的现代法律转向
    普通论文道路通行权内涵初探
    普通论文劳动基准法权利救济程序的冲突及
    普通论文突破行政诉讼制度的禁区——内部
    普通论文关于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普通论文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看中美版
    普通论文浅论建设现代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普通论文浅议我国征地中的生活权补偿制度
    普通论文浅析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普通论文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冲突下的宪
    普通论文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
    论文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档 案 保 管 制 度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2010年综合管理处工作总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大气环境问题考查分析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浅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移动通信国际漫游业务模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浅谈聋生的青春期教育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谈归有光散文与朱自清散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东阿阿胶刘维志 做企业要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县委常委实践科学发展观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工商局科学发展观分析检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信用社合归比赛演讲稿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xx中学教案与作业的量化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提案质量问题实践思考
    普通范文[调查报告]关于xx市社区矫治试点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职校学生新中国成立60年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财务总监述职报告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其他礼仪范文]看足球比赛的禁忌
    普通演讲[闭幕词范文]小学运动会闭幕词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在建材市场开业典礼上的讲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鸭文化食品节新闻发布会新
    普通演讲[贺词致辞]答谢词格式及范例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我的任职前发言
    工作范文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超市理货员工作总结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研究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电教工作总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提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区体育局2009年工作总结及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双向培养工作总结
    普通领导讲话[反腐倡廉]在县委七届四次全会上的述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乡镇2007年工作总结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关于xx县共青团干部队伍建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线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营销公司新年联欢晚会串
    普通公文方案[企划方案]2007年区组织工作例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