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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犯罪再论           
礼仪犯罪再论
(5) 毁大祀丘坛及神御之物
《大明律·礼律》“毁大祀丘坛”条规定: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 杖一百, 流二千里, 壝门, 减两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 杖一百, 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 各减三等。”
2. 中祀、小祀违礼
(1) 中祀祭享违礼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 主要规定大祀违礼的诸种行为, 且“中祀有犯者, 罪同。”
(2) 失误祭祀
明律加强了对地方上祭祀礼仪的保护力度, 对祭祀活动的管理已经从中央扩展到了地方。对于在外府州、县所进行的中祀、小祀, 《大明律·礼律》“致祭祀典神祗”条规定, 各地有司, 对于其所辖境内“载在祀典”中的“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 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 都应当“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 于洁净处常川悬挂, 依时致祭”, 凡“至期失误祭祀者, 杖一百”, “不当奉祀而致祭者, 杖八十”。
(3) 于历代帝王陵寝等樵棌耕种及放牧
《大明律·礼律》“历代帝王陵寝”条规定: “历代帝王陵寝, 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 不许于上樵棌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 杖八十。”
3. 违禁致祭
(1) 僭越礼制
按明代礼制, 庶人可以“祭里社、乡历及祖父母父母”, “余俱禁止”。(《大明会典》卷八十一)《大明律·礼律》“亵渎神明”条规定: “凡私家告天拜斗, 焚烧夜香, 燃点天灯七灯, 亵渎神明者,杖八十”。至于僧、道, 依明律规定, 若“修斋设醮, 拜奏青词表文及祁禳火灾者”, 与前者同罪。
(2) 师巫邪术扰乱国政
《大明律·礼律》“禁止师巫邪术”条规定: “凡师巫假降邪神, 书符咒水, 扶鸾祷圣, 自号端公、太保、师婆, 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 一应左道乱政之术或隐藏图像, 烧香集众, 夜聚晓散, 佯修善事, 扇惑人民, 为首者, 绞; 为从者, 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 鸣锣击鼓, 迎神赛会者, 杖一百”。
(二) 违反嘉礼的犯罪
嘉礼是亲睦兄弟、男女、朋友、宾客和邦国万民的一套礼仪制度。《周礼·春官·大宗伯》载,“以嘉礼亲万民”。嘉礼的内容十分广泛, 主要包括了饮食之礼、冠婚之礼、宾射之礼、贺庆之礼、飨燕之礼等。从适用对象上看, 大体可分为行于朝廷的和通行于天下的, 前者用于调整君臣关系、大臣之间关系的礼仪规范; 后者则适用于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大明律·礼律》的“仪制”门二十个条目中, 就有十八个都是针对违反嘉礼的犯罪行为作出的规定, 其中又以违反宫中礼仪和朝仪为主。
1. 违反宫中礼仪
宫廷礼仪与皇帝的尊严、健康、安全以及皇权的实施具有最为直接的关系, 所以违反这部分礼仪的行为就大多被纳入了礼仪犯罪的范畴。《大明律·礼律》“仪制”门的“合和御药”条和“乘舆服御物”条所涉及的行为, 因其对皇权侵害的直接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甚至被列入“十恶”重罪。
2. 违反朝廷礼仪
朝廷礼仪主要包括朝贺、朝仪、登极仪、册立仪、王国礼、官员礼等方面的礼仪规范。其中, 朝贺与朝仪因与皇帝政权的实施息息相关, 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朝贺对象主要有皇帝、太子、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等; 朝仪包括大朝仪、常朝仪、午朝仪、诸司奏事仪、百官朝见仪等。《大明律·礼律》的“仪制”门中“失误朝贺”、“失仪”、“奏对失序”、“朝见留难”、“上书陈言”五个条目, 针对的主要是朝贺中阻碍皇帝处理政务的违礼行为。皇帝处理政务方式有两种: 一是朝会, 召集臣僚, 商议政务; 二是颁布诏令, 批阅奏章。[ 2 ] ( p201) 通过这两种方式, 皇帝可以知晓天下诸事, 同时使自己的指令得到有效的传达。明代的朝会, 最常见的是一日三朝, 即早朝、午朝与晚朝, 称为“常朝”。百官常朝班次以及奏事等礼仪, 牵涉到朝廷的大礼。对于入朝的顺序、站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大明会典》都有明确的规定。( 《大明会典》卷四十四)
《大明律·礼律》的“失误朝贺”条规定: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 所司不预先告示者, 笞四十。其已承告示, 而失误者, 罪亦如之。”“失仪”条规定: “凡祭祀及谒拜园陵, 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 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 应纠举而不纠者, 罪同。”“奏对失序”条规定: “凡在朝侍从官员, 特承顾问, 官高者, 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 各罚俸钱半月。”对于仪礼司官, 如果托故留难阻挡应当朝见的官员, 按“朝见留难”条规定, 要被处以极刑———斩。
3. 违反出使礼仪
加强了对出使礼仪的规制。明代有分封的王府在外, 所以不免常有使命往来, “行人司”就是“专以奉使出外, 传宣诏命为职” (《明史·职官志三》) 的机构。《大明律·礼律》“御赐衣物”条规定了使臣必须亲自完成送达任务, 否则就构成犯罪。对使臣在外的行为, “禁止迎送”条作出了规定,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 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 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 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 罪亦如之。”
4. 违反服饰礼仪
服饰礼仪是一代等级制度最突出的反映。[ 3 ] ( p11) 古代的服饰制度始终贯穿着礼的“分等级,定尊卑”的精神。《后汉书·舆服志》曰: “夫礼服之兴也, 所以报功章德, 尊仁尚贤。故礼尊尊贵贵不得相逾, 所以为礼也。非其人不得服其服, 所以顺礼也。”所谓“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维护的是古代社会等级中人与人之间贵与贱、上与下的系统排列, 身份地位差异。历代王朝以帝王冠服为主线、以各级官吏为从属, 制定了各自的冠服制度, 在质地、样式、纹饰等方面的礼制极为分明, 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符号, 各等级的差别极为明显, 真可谓是“望其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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