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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犯罪再论           
礼仪犯罪再论
知其势位”, (《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 界限森严, 不得逾越。否则要入律治罪。
《大明律·礼律》的“服舍违式”条规定: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 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 “有官者, 杖一百, 罢职不叙”, “无官者, 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 官民各杖一百, 徒三年工匠杖一百。”
5. 违反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始于西周, 一直沿用到明清, 其仪式在不同时代有所不同, 主要内容是规定官府每年按时将乡绅、宗室、村民聚在一处, 宣讲人伦和律令, 目的在于淳厚风俗、和睦邻里、息讼止争, 礼法在民间的普及正是通过乡饮酒礼实现的。[ 4 ] ( p163) 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 这一礼仪在明代得到了发展。“洪武初, 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条式, 使民岁时宴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遂为定制。”若读律令, “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大明会典》卷七十九)在历代法典中, 《大明律》首次将违反乡饮酒礼的行为列入礼仪犯罪的范畴, 《大明律·礼律》的“乡饮酒礼”条规定: “凡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 已有定式。违者, 笞五十。”
6. 其他方面的犯罪:
《大明律·礼律》的“仪制”门对违反其他嘉礼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包括“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僧道拜父母”、“术士妄言祸福”、“失占天象”等条目。
(三) 违反凶礼的犯罪
凶礼是指遭遇凶丧祸患时哀悯吊唁、救患分灾的礼仪。《周礼·春官·大宗伯》云: “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凶礼本有五种, 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 但秦汉之后, 随着新的政治体制和“大一统”格局的形成, 古老的吊礼、荒礼、恤礼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丧礼便成为了凶礼最主要的内容。[ 5 ] ( p464) 丧礼是与殡殓死者、举办丧事、居丧祭奠有关的种种仪式礼节, 如《周礼·春官·大宗伯》所言“以丧礼哀死亡。”《礼记·曲礼下》: “居丧未葬, 读丧礼。”疏: “丧礼, 谓朝夕奠下室, 朔望奠殡宫及葬等礼也。”
中国古人重死犹重生, 甚重丧礼。丧葬礼仪世代传承, 构成中国传统礼仪文化中最富特色的内容。在诸项人生仪礼中, 丧葬礼也尤为集中而典型地体现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历朝统治者对治丧程式和所用器物皆作出严格的等级规定, 目的也在于维护这一传统的社会制度。明代统治者强调“丧葬之礼通乎上下, 各有等差无敢僭逾”, (《大明会典》卷九十六) “本之《仪礼士丧》, 稽诸《唐典》, 又参以《朱子家礼》”, 主编了《明集礼》, 对品官和民间士庶的丧葬程序、丧服礼仪、守丧禁忌等做了严格而细致的规定。而对于严重违反丧礼的行为, 纳入律中, 以刑罚惩治。《大明律·礼律》中的“匿父母夫丧”条和“丧葬”条是对违反丧礼行为的专门性规定, 主要可以分为丧事违礼与守丧违禁两类:
1. 丧事违礼
(1) 匿丧
凡得知五服内亲属死亡的消息, 应立即举哀哭泣。闻丧而故意隐匿不举者, 称为“匿丧”。此罪在违反丧服制度的处罚中最重。《大明律·礼律》“匿父母丧”条规定: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 及夫之丧, 匿不举哀者, 杖六十, 徒一年; ”“若闻期亲尊长丧, 匿不举哀者, 杖八十。”此外, “其父母丧, 计原籍程途, 每千里限五十日, 过限匿不举哀, 不离职役者, 俱发边外为民。”
(2) 不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及时依礼安葬。《大明律·礼律》“丧葬”条规定: “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 经年暴露不葬者, 杖八十。若从家长之遗言, 将尸烧化及弃之水中者, 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役远方, 子孙不能归葬, 而烧化者, 听从其便。”
(3) 诈称有丧
《大明律·礼律》“匿父母丧”条规定, 如父母活着而诈称有丧, 或父母早已亡故而诈称新丧者,皆与匿丧罪同处杖六十、徒一年。
2. 守丧违禁
(1) 居丧释服从吉
指服丧时间未满, 脱下丧服而穿上吉服。《大明律·礼律》“匿父母丧”条规定: 父母、夫丧,“若丧制未终, 释服从吉, 杖八十”; 期亲尊长丧, “丧制未终, 释服从吉, 杖六十”。
(2) 居丧作乐、杂戏、参与筵宴
《大明律·礼律》“匿父母丧”条规定: 居父母、夫丧忘哀作乐, 杖八十。针对唐以来崇尚佛、道, 民间丧事请和尚、道士做佛事、道场相当普遍的现象, 礼律中正式规定: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 若男女混杂, 饮酒食肉者, 家长杖八十, 僧、道同罪还俗。”对居父母、夫丧“参与筵宴”与居丧作乐、释服从吉之处罚同。
(3) 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
《明律·礼律》规定: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 杖八十”。处罚减轻, 而且此条《明律》原注: “须期亲以上尊长告乃坐”。
(4) 居父母丧冒哀从仕
《大明律·礼律》“匿父母丧”条规定: “若丧制未终, 冒哀从仕者, 杖八十。”
二、从侵犯社会关系角度的分析
(一) 侵犯封建等级秩序的犯罪
《大明律·礼律》的二十六个条目中, 有十九个条目属于侵犯封建等级秩序的犯罪, 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 直接侵犯皇帝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包括“合和御药”和“乘舆服御物”两条, 是各朝律典共有的条文, 并被列入“十恶”条款, 是“大不敬”的表现。
第二, 侵犯皇帝施政权力的行为, 共有八个条文。召开朝会和批阅奏章是皇权运作的两种基本方式, “仪制”门目中的“失误朝贺”、“失仪”、“奏对失序”三条都是针对违反朝会礼仪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 并对“朝见留难”和阻碍“上书陈言”的行为加以严惩。同时, 为保证中央的意思能有效地传达到地方, 对“使者”的行为也加以管制,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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