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
|
|
性与有责性三要素组成的递进收缩式的逻辑结构,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事实评价,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有责性是主观评价。它是层层递进的、开放式的一种过滤机制,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递进收缩关系,尽管“只是单纯讲求行为,忽视行为中的主观构造,与当代的刑罚观念及刑法现实难以协调”,但它动态反映了定罪的思路与程序,而且赋予了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机遇与权利,展现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而我国现行“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将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先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它是一种平面式的封闭结构,四个要件是一种依存关系,当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判断与法律规定不一,就停止下一步分析,避免在刑法上做不必要的评判。但它不能反映认定犯罪的逻辑思维过程,“只反映静态的犯罪规格,不反映动态的犯罪过程,它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积极判断与消极判断、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行为判断与行为人判断、抽象判断与具体判断,都是在一次性的、概括性评价过程完成的。这样的一次性的概括性评价显然无法发挥犯罪构成的定罪过滤机能,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阻却责任事由也无法得到应有的关照和展开,由此导致犯罪构成模式往往过于突出刑法打击犯罪保卫社会的功能,而制约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的功能诉求却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犯罪构成难以发挥指导刑事司法认定犯罪应有的作用。且从诉讼机制看,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权集中于法官,控审一体化倾向极为明显,辩方无法广泛系统地进行有效的辩护。有鉴于此,笔者赞成将我国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结构性重组,即将犯罪客体剔出犯罪构成而将其置于犯罪本质中研究,将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问题即刑事责任能力,作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把犯罪构成设计为包括两个要件:犯罪的基本要件和阻却要件。基本要件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具体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附随情状等,主观要件则具体包括故意、过失。在诉讼中,公诉一方只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推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如被告人不进行阻却责任抗辩或抗辩不成立,犯罪即告成立。若被告人能够说明自己具有阻却要件之情形,便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阻却要件包括违法性阻却和责任阻却两种情形,前者包括形式违法性阻却(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质违法性阻却(如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义务冲突等)。后者包括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以及无期待可能性。基本要件侧重体现国家的意志,阻却要件侧重体现公民权利。这样,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找到了它应有而合理的位置。这种设计可以“有效地限制国家刑罚权,使当事人双方都主动地参与定罪过程,避免控审一体化,还可避免我国目前犯罪构成理论的尴尬处境”,与此同时,若在《刑法》总则增加一个诸如“行为人依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状,若不能或难以期待其作出适法行为的,得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条文,可以为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提供指导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
|
上一个论文: 试论犯罪构成理论 下一个论文: 关于面向立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与面向司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
|
|
看了《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期待可能性的内涵、价值及其本土化研究 [经济论文]关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与探讨 [法律论文]浅谈从期待可能性到亲亲得相隐匿 [经济论文]关于我国企业薪酬管理有关问题探究 [企业管理]关于高校考试管理工作的一些探析 [企业管理]关于会计教学方法与教学质量 [经济论文]关于对固定资产转资滞后的几点思考 [今日更新]关于国学与软实力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今日更新]关于人民助学金的民主评定 [今日更新]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