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形成过程的丰富性和变异性。
由社会变动性引申出司法运行的过程性,既体现了法律与社会之间互相依存的关系,也体现了法律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规律,因此,司法的过程性也就理所当然地作为法律文化考察的关键词。如果我们有了法律文化过程性的观念,再回过头来审视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就会有新的发现与认识。比如,强调法律文化是内化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的观念和价值的看法,显然需要充实与完善。概言之,所谓法律文化,是随社会文明发展而产生的法律运行过程的总称,它包括内部法律文化和外部法律文化两个组成部分,内部与外部法律文化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法律文化的文明进程。而过程性,是法律文化的特质之一。它表明法律文化不是一种静态的、传统的文化,而是一种行动的、当下的文化;不是一种观念性的文化,而是一种价值观念与司法运行本体相结合,共同实现司法进步的文明形态。其外在的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符号等物化的层面,与内在价值观念的层面,同样重要,并行不悖;而不是被价值观念所包容、消解。
注释:
[1][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2][英]丹尼•卡瓦拉罗:《文化理论关键词》,张卫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3][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41页。
[4]同注[3],第149页。
[5][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6]同注[5],第18页。
[7][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
[8]同注[7],第20页。
[9]参见金小红:《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10]张善根:《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11] 张善根:同注10引书,第194页。
[1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9页。
[13][英]奈杰尔•拉波特乔安娜•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鲍雯妍、张亚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4]转引自米健等:《当今与未来法律体系》,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15][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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