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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风险比例规则的提出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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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风险比例规则的提出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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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严格产品责任真正关注的并非风险的有无,而是风险的高低及实现与否,此时严格责任允许风险的存在,甚至允许较高风险的存在,只是要求风险实现时由加害人承担严格责任而已。可见严格责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可以用来比较的规范,规范之偏离就更谈不上了。其次,该进路对规范偏离程度的认定基础不妥。且不论严格责任中的规范问题,该进路将原告的规范偏离确定为其行为的事故成本与避免成本之间的区别,似未把握过错之规范偏离的精髓。该进路承认,过错之规范偏离乃是对注意义务的偏离,而作为过错之规范的注意义务乃是依据受害人的意志状态、受害人行为推进的利益、受害人行为致害风险、受害人避免损害的成本、受害人利益的大小等很多因素而认定,绝非仅仅以美元为体现的事故成本所能包含。以金钱成本之比较而认定作为过错规范之重要成分的注意义务的存在显然过于狭隘,以金钱成本之比较而认定当事人是否偏离规范从而具有过错论坛年第期错如何影响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问题。决定受害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比较的合理进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其一,该进路应当体现侵权责任的归责依据,在过错责任中,该进路应当符合对有过错之行为人的责难要求,在无过错责任中,该进路应当满足无过错责任规则设立依据(比如异常危险)的要求;其二,该进路应当抓住不同归责依据的共同内容,从而能使之合理地一并处理过错行为人及无过错责任人间的份额划分。以此为指导,我们发现,能担大任者惟有风险因素。基于此,本文提出风险比例规则的进路。 (一)风险比例规则的内容 风险比例规则旨在以受害人及加害人对其危险源应负责的特定风险大小在全部应负责的风险中所占的比例来决定各自的负担份额。对此有几点需要强调。首先,承担过错责任之加害人的风险比例,以因其过错而不合理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为参数而确定,而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加害人的风险比例,以危险源的通常风险大小为参数确定。当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加害人在事物论坛年第期包括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以及共同侵权的场合。在加害人实际具有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场合,并不能抛弃无过错责任单就加害人过错与受害人过错相比较,这一精神同样地体现在风险比例规则中。举例而言,在以分散损害为核心目的的无过错责任中,假设受害人与加害人均没有过错时的致害风险是5%,由于受害人的过错使得致害风险比双方均没过错时提高了3%,由于加害人的过错使得致害风险比双方均没有过错时提高了2%,即由于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过错使得致害风险共提高了5%,成为10%。此时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为10%,各方的风险所占比例均应在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5%+3%+2 %=10%)中予以确定。这样,受害人的负担份额是由于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3%)与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10%)相除而得出的比例数值 (30%);而加害人的负担份额则是双方没有过错时的风险大小(5%)——此乃无过错责任所针对的风险——与加害人因自身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幅度 (2%)的和——此乃加害人过错所针对的风险——(5%+2%=7%)除以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大小(10%)所得的数值(70%)。 四、结语 由上可见,风险比例规则与主观可谴责性乃是将受害人过错与加害人无过错责任相比较的妥当进路:(1)受害人对加害人应负无过错责任的损害之发生具有过错的,各方的负担份额依据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占全部行为人包括加害人与受害人应承担的风险总和的比例初步确定。行为人(包括加害人与受害人)有过错的,其负担份额在其所占风险比例基础上依其主观可谴责性调整而最终确定。(2)受害人基于过错应承担的风险是因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加害人应承担的风险是其加害行为通常具有的风险。加害人具有过错的,其应承担的风险还应包括因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3)损害系由监管人所监管的动物或危险物造成的,监管人的责任份额依前两款确定。 注释: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14.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7. [3]levine,buyer conduct as affecting the extent of manufacturer’s liability in warranty[j].(1968)52 minn.l.rev.653. [4]twerski,the use and abuse of comparative negligence in products liability[j].(1977)10 ind.l.rev.799. [5]gregory d.sheehan, daly v.general motos corp.:principles of comparative fault applied to strict products liability[j](1979)67 california l.rev. [6]keeton,manufacturer's liability:the meaning of “defect” in the manufactureanddesign of products[j].(1969)20 syracuse l.rev.568.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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