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道德构成破坏。附条件可以使动机(motiv)提升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14]订立忠诚协议的动机就是为了巩固、稳定夫妻法律关系,保障夫妻相互的精神给付。也就是说忠诚协议是以保护婚姻关系为取向的。忠诚协议的成立,对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是有一定强制作用的。关于忠实义务的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无效说”和“延缓条件说”都没有特别注意到忠诚协议之第一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精神给付)的道德性。这种道德性,是忠实协议的正面意义。忠诚协议“道德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对弱者的保护。尽管忠实义务是双方的义务,但无可否认的是忠诚协议的承诺人一般是男方。民法上的夫妻平等是形式平等,实质平等的实现还需要配套制度和各种手段(包括契约的手段、经济的手段)。违反忠诚协议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向对守约方支付财产,对守约方有精神赔偿的作用,对违约方有惩罚的意义。
“非道德性”所蕴含的另一个问题是忠诚协议会限制离婚自由。因为离婚就要支付赔偿金,就有较大的财产压力。对我国法律而言,在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的离婚权是形成诉权,忠诚协议并没有伤害到离婚权的这种性质。在忠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强制执行前,违约人即可离婚,不得以尚未执行财产而限制离婚。应当说赔偿与离婚是有牵连的两个法律关系的效力,但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赔偿与离婚可以作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
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是其违反忠实义务自愿承担的代价,这也是民法意思自由的一种体现。学者指出,“忠诚协议”是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对自己所有财产的自由处分。“忠诚协议”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类似,均是事先对财产的一种安排。[15]忠诚协议虽然不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它的出现也能使我们感受到夫妻财产个体化或个体本位主义的历史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道德发展变化的影响。
忠诚协议并不是将财产的给付作为允许“出轨”的对价,所以与道德无损。如果夫妻约定了“空床费”,作为一种“交换”,那就违反了善良风俗,法律就不能予以支持。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16]
有学者指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不可执行性。实际上,法律之所以不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仅仅是因家庭生活伦理性所要求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所决定,而且因为夫妻关系的私密性和非计算性要求法院必须处于一定的超然的地位,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家庭生活。[17]问题的关键在于,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未附条件,只是财产给付附条件,人身法律关系的给付不能强制执行,但财产法律关系的给付可以强制执行。在我们将忠诚协议区分为两个法律关系之后,可强制性或可执行性应当是十分明显的。“无效说”认定忠诚协议为身份关系,认为无法强制执行而无效,忽视了财产给付法律关系的一面。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既损害了对方的身份利益,也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利益。这里借用学者的一个观点:“金钱赔偿非但不足以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重性”。[18]夫妻关系的两极,毕竟是互相独立的两个人格,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并请求强制执行,在法理上应是毫无问题的。
顺便指出,忠诚协议的双方为共有制的婚内赔偿,财产给付的强制执行亦无问题,共有财产的份额可以作为赔偿的经济基础。
三、财产给付的精神损害违约金性质及规制
有学者认为,“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19]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在于前者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后者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就侵犯的对象看,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害相对权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侵害法定的相对权,如监护人拒不负担被监护人的生活费,尽管侵害的是相对权,[20]却是违法了法定义务,产生的是侵权责任,没有“约定”(合同),自然不能构成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侵害的相对权,是违约责任。不仅债权合同有违约责任,身份合同也是合同。忠实义务既然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又有约定会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笔者的观点是,夫妻关系与忠诚协议都是意定相对法律关系,违反忠实义务都构成违约责任,不发生竞合。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是第二个法律关系的财产给付的一种表述形式。
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应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目前不允许对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1]但法律没有禁止,理论也不反对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约定。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忠诚协议关于赔偿的约定,实质上是对违约金的约定。
违约金的物质形式是货币,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共有房屋的份额转给对方。”此时违约金的物质形式就不是货币,而是共有财产的“应有之份”。
违约金的数额可能过高,如约定几百万、上千万等,是否应给予完全的支持?忠诚协议的财产执行,或婚内或伴随着离婚,如果完全支持守约方的请求,就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还可能对离婚自由造成伤害。解决的办法,是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婚姻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调整,[22]但忠诚协议所包含的附条件的财产给付,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债权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财产给付的义务而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调整是对财产损失违约金的调整。[23]忠诚协议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但民法允许参照适用。笔者的意思是,忠诚协议规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或者违约方负担过重的,可以由违约方提出调整的请求,由法官参照《合同法》的规定,酌情减少或者减轻违约方的财产责任。
违约金调整的规则,是一种调整显失公平状态的规则。显失公平规则原本是财产交换规则、是对价规则,笔者认为可扩大适用范围。忠诚协议的财产给付还有一种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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