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6]陈甦:《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1日。
[17]参见郭站红:《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学思考》,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8]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19]张弛:《夫妻间“忠诚协议”问题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3期。
[20]权利具有两面性。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世却是绝对权(对抗权);再如配偶权对内是相对权,对外(对世)却是绝对权。
[21]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4页。
[22]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3]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4]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条文中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6]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曾先生认为由非财产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具有行使专属性,不具有享有专属性。见同书第314、315页。
[27]见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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