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完全公定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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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方世荣著:《行政决定》,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669-671页。 [18]常常有这样的一种认识:一般瑕疵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行政行为成立时,在不能看出其存在的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为合法有效,但若瑕疵的存在是严重且明显,能发现的情况下,就不必再推定其合法有效。笔者以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是法安性,而不是瑕疵存在的隐蔽性。 [1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404页。 [20]应松年教授主持下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专家教授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第107条(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决定无效:(一)行政机关明显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的; (二)行政决定书有未载明行政机关、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等导致行政机关不明确情形的八三)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四)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五)行政决定的履行构成犯罪的;?(六)行政决定的内容或程序严重违法的;(七)行政决定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具有多项内容的行政决定,其中部分内容具有上述情形,且该部分内容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行政决定效力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具有上述情形的行政决定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可随时依法定程序确认无效。因行政决定无效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21]英美国家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无效在实际上是没有差别的。参见余凌云:《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二元结构质疑》,载《法治论丛》,2005年 4期。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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