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诽谤罪 |
|
|
定:“前条第1款的行为,经认定是与公共利害有关的事实,而且其目的完全是为谋求公益的,则应判断事实的真伪,证明其为真实时,不处罚。”第2款规定:“与尚未提起公诉的人的犯罪行为有关的事实,在适用前款规定时,视为与公共利害有关的事实。”第3款规定:“前条第1款的行为所披露的事实,与公务员或者基于公选的公务员候补人有关时,则应判断事实的真伪,证明其为真实时,不处罚。”据日本学者介绍,毁损名誉罪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事实的名誉,即便披露的是真实的事实,仍可成立该罪。这样,与保障言论之间,就会产生矛盾。为了谋求作为人格权一部分的名誉权的保护与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协调,特设该规定。理论上通常将其适用条件归纳为:事实的公共性、目的的公益性与真实性的证明。[38]日本刑法第230条之2的规定显然旨在协调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将指向公共事务的言论作为免责的理由。除此之外,非关公共事务的言论,无论是否真实都不能免除诽谤罪的处罚。如后所述,为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批评权,对于涉及公共事务的事实发表言论,即使不能证明为真实或者说真实性证明失败,只要有合理根据、握有一定的资料,也能免除诽谤罪的处罚。 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0条诽谤罪第一项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规定:“散布文字、图书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第三项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此外,台湾“刑法”还在第311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据台湾学者介绍,表见自由乃“宪法”明示保障的基本自由,由于“刑法”诽谤罪的制裁规定,自会发生剥夺或限制表见自由的后果。刑法为了调适这一个对立矛盾的紧张关系,乃于本罪中特设此第310条第三项作为特别阻却违法事由。依照这项规定,于分则的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使指摘传述与公共利益有关而无涉私德之事,且能证明其为真实的表意人,仍旧享有“宪法”所保障的表见自由,其表意行为因不具本罪的违法性,故无构成本罪的余地。依据本罪的特别阻却违法事由可知,行为人所诽谤之事必须为虚伪,或虽为真实,但却涉及被害人的私德而与公益无关者,方具违法性,而能构成本罪,故行为人虽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但其所指摘或传述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且不涉及被害人的私德而与公益有关者,则行为人即不具本罪的违法性,而不致构成本罪。另外,由于表见自由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中最具重要性的自由,亦为民主宪政所不可或缺的基本自由,故不宜轻易使其受制于刑法的制裁规定,而动辄受到不当的限制或剥夺。因此,立法者乃于本罪之后特设阻却构成要件事由,这即是本法规定的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即第311条)。[39] 综上,根据所诽谤的对象是否为公众人物、所披露的事实是否有关公共事务(即公益)而提供不同的保护;针对公众人物、有关公共事务的事实进行披露的,一般要求原告方(如官员)必须证明被告明知不实或者不管真伪而披露即具有真正恶意,或者被告能够证明所披露的事实与公共事务有关且不涉及个人私德,则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由此,我们可以检讨一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系列“诽官案”。 【彭水诗案】 2006年8月15日前后,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收到朋友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是一首《虞美人》,其中有几句是“彭水腐败何时了,往事知多少,白云中学流产了,彭酋公路越修越糟糕,学生走光教师跑。”秦中飞看完后觉得“很搞笑”,但觉得《虞美人》不很押韵决定用词牌《沁园春》重新创作。这首词写道:“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枪。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是绝招。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尽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思痛,不要骚搞。”在接下来的十几天里,他以短信形式发了十几条给亲朋好友。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秦中飞刑事拘留,9月11日经该县检察院批准,正式以涉嫌诽谤罪对其进行逮捕。[40]一个公务员编写了一条短信,针砭时弊,结果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被逮捕,100多名接收并转发这条短信的群众和干部受到调查。在舆论的强烈谴责下,2006年8月15日发端的“彭水诗案”于2007年1月19日以“当事人无罪,相关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盖棺定论。[41]“据彭水当地的知情人介绍,这首按照‘沁园春’词牌填写的词中,‘马儿’指的是原县委书记马平,现在已经被逮捕;‘伟哥’指的是县委副书记兼县长周伟,‘华仔’指的是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官民冲突’指的是‘当地城建打人事件’,当地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打伤了宏江超市十字街头卖馒头的妇女周某。‘公安辱尸’指的是彭水下辖的保家派出所阻挠管区内家属安葬被淹死的孩子,反指使人将尸体扔到垃圾堆的事情。词中提高的虎口宾馆(两江宾馆),白云中学、沙沱彩虹桥(乌江三桥)均为当地人所共知的多年未完工的工程项目。‘骚搞’为当地语,是指瞎搞。”[42] 笔者认为,即便该案中的书记、县长等人“自觉”地对号入座,也不可否认短信中所披露的事实关涉公共事务,故行为明显属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批评、监督权范畴。如后所述,即便短信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行为人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实质故意,不构成诽谤罪。 【山西“稷山文案”】 2006年3月某一天,时任山西省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的杨秦玉和原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当时已退居二线)南回荣先后来到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家串门聊天。在这次聊天中,他们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教唆犯二重性说之否定——兼论教唆犯的独立性 下一个论文: 试析离婚房产规定的法律述评与助推效能
|
|
|
看了《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论自首的若干问题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婚姻自由之不能离的婚 [法律论文]浅谈如何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中做到执法必严 [法律论文]试论短期自由刑的改良 [法律论文]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法律论文]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法律论文]论言论自由的本质 [经济论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免费范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