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一些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意见很大,越聊越激动,最后决定把近几年稷山县的众多问题整理归纳成文,由南回荣执笔,薛志敬和杨秦玉在旁边补充修改。在随后10多天的时间里,他们三人收集证据,斟酌词句,几易其稿完成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举报材料,该举报材料对县委书记李润山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责问:(1)在县委对面有一块地,县里原本承诺要在此建“稷山标志性建筑”,后却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朝令夕改为哪般”?(2)县纪检委、检察院接连不断对一些开发项目、招商引资的事抓住不放,“为啥引资遭祸端”?(3)县财政上去了,而一个月87.5元的职工午餐补助却始终没有下文,为何“财力涨而工资老不动”?(4)据说李书记常住的当地宾馆是2680元一天的706号总统套间,及针对李书记在打乒乓球时通常是多名服务小姐在旁侍候的现象,他们问“住总统套间办啥工”?文中每个“问”下,都有详尽的论证,全文总共2500多字,其中有这样一段话:“红楼吃住、休闲、娱乐一条龙,李书记定居‘办公’706,总统套间日房费2680元,仅房费至今已达百万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总统套间待遇,专职‘女秘书’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胶似漆,形影不离,就连李书记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暗中随从,秘密服务,恪尽职守。”(据报道,后来这段话成为3名被告以“诽谤罪”被定罪判刑的惟一理由)。材料写成后,由南回荣到几十公里外的侯马市的一家打字复印部将该材料打印,并复印了40份,交给杨秦玉,杨在家写好信封邮寄地址,以“稷山笨嘴笨舌人”的名义分别邮寄给了稷山县的上级行政区域运城市的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共计37份,材料寄出后,很快招来了警方调查,3天破案(据报道,在李书记的授意下将全县所有干部的档案调到公安局一一进行笔迹比对,方得以高效破案)。2006年8月8日和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法院(也就是李润山书记所亲自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分别判处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43]该案中,《众口责问李润山》无疑属于社会公共事务,即便暗指养情妇之事,也与公务人员的适任性有关,并非纯属私德之事,因而也应属于可公评之事。至于所举报的内容是否完全属实,“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客观,因此,不能要求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等权利时,所发表的议论百分之百事实准确,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取消。”[44]“即便是我们知道的错误的观点,也不应当压制,因为错误的意见使正确的意见更加正确,使正确的意见永葆青春的活力。”[45]
此外,“王鹏案”是因为发帖举报“官二代”大学舍友马晶晶在共青团银川市委招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中涉嫌“作弊”,被拘留八天后释放,随后一天内办好了国家赔偿(1003.44元)。[46]关于公务员招考,也无疑属于重大的社会公共事务。[47]至于“王帅案”及“吴保全案”均是对政府违法征地提出批评,[48]因而无疑同样属于社会公共事务,行为人发表言论是行使批评、监督权而已,实在无可厚非!
三、不同对待: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
其他国家和地区,为了保障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言论自由,往往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并根据二者受保护的价值基础分别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认为只有“事实陈述”才可能以诽谤罪论处,而“意见”表达顶多可能构成法定刑相对较轻的侮辱罪。例如,“在德国法上,将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言论区分为意见表达和事实陈述,不仅是德国法院和学界在宪法论证阶段确定言论自由的受保护范围及其限制正当性时所采的基本论证结构,而且是下位阶法律处理言论自由与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第一个基本出发点,例如,德国刑法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以及民法上的侮辱和诽谤这两类侵害名誉的行为,就是以此区分为适用前提的。”[49]台湾学者林钰雄指出,“‘事实’是指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并且具有可以验证其为‘真’或‘伪’之性质者。唯有“事实”,才有所谓的‘真伪’之别,在此,相对于事实的概念,可以泛称为‘意见’。‘意见’,无论是纯粹的价值判断或单纯的意见表述,欠缺可资检验真伪的性质。我们可以说,意见是见仁见智的‘个人品味’问题(如学生评断老师的穿着‘毫无品味’),因此纵使尖酸刻薄(如评论台北市长处理纳利风灾‘昏庸无能’),也不能在诽谤罪的处罚范围。在此,立法基点显然认为,对于‘意见’应有更多的包容,因此,尽管并非所有的意见都被容许,但是可资制裁意见陈述的侮辱罪,要件较诽谤罪严格(如‘公然’的情境要件及带有规范评价色彩的‘侮辱’行为),并且刑度较低。”[50]
现行刑法第246条诽谤罪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很显然,诽谤的内容限于“事实”,而非“意见”,因此,诽谤的内容是属于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直接关系到诽谤罪成立与否。实践中“诽官案”层出不穷,却基本未见“侮官案”,其中缘故或许一是因为没有区分意见表达与事实陈述,一概作为事实陈述对待了;二是即便官员觉得自己被侮辱了,跑到法院起诉或动用公检法公诉平头百姓“侮辱”了本官,似乎也觉得荒唐可笑。在“彭水诗案”中,或许可以认为“伟哥滋阴、华仔脓包”属于意见表达,“稷山文案”中,“稷山‘皇帝’”之说或许属于意见表达。
【张正耀、张汝泉诽谤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上旬,山西省农工委干部周秀宝给被告人张汝泉寄来一封信,信后附有一篇题为《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一一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要问题的严正声明》的煽动性文章。该文恶意诽谤原国家领导人xxx。文章中写到‘xxx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举起反革命修正主义叛党黑旗,xxx是死不悔改的机会主义的总书记,是要依靠手中的军权和枪杆子,来维持和确保自己作为党中央及全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变,继续实行xxx那样的垂帘听政,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暴露他机会主义叛徒的丑恶嘴脸,绝不允许在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论坛中匿名发了几篇帖子,声称杨佳是因为闸北公安分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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