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纠纷解决语境中的民族地区双语审判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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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的时候,合议庭中应该有少数民族的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三)经济因素 经济成本涉及到一个国家整体司法制度的现状,包括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司法机构的经费收支、翻译人员的聘请和酬劳等问题,这些都影响着法院的行为。民族地区法院聘请翻译面临着人员短缺、费用较高的问题。法院通过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法官,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为双语审判储备人才,除去培训费用不需再支付额外成本,不论法律素养还是翻译水准,双语法官都比从临时聘请的翻译更胜任。这为法院节约了经济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 四、双语审判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分析 (一)纠纷解决中的少数民族语言 纠纷解决作为人类解决争议的重要社会行为,离不开作为信息交换与思想沟通媒介的语言。语言的使用对于法律的运作和纠纷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人与他人的纠纷如何得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于所涉及的话语框架是否熟悉以及能否灵活运用。在这个意义上,话语的运用对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程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很多人甚至因为对法律话语的陌生和缺乏信心而放弃寻求司法救济。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如果与法官之间因法律语言运用能力不对等,在审判过程缺少对相关信息的了解与认知,可能会对案件审理及裁决结果产生怀疑甚至拒绝。 法律语言具有专业性,即使少数民族当事人懂得汉语,也很难准确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如果法院不能为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翻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将受到损害,失去对法院的信任,转而可能选择其他甚至有害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民族地区稳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法官能够准确地为当事人进行翻译,使得审判语言明白易懂,审理信息将得到更为真实、顺畅的表达。案件结果是通过语言文字表现出来的,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制作、宣读法律文书,可以使当事人及时明了纠纷解决的结果,更尊重司法权威。 (二)纠纷解决中的少数民族法官 实行双语审判,法院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能够使用少数民族法官。这些法官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沟通作用。少数民族法官与当事人属同一民族,具有共同文化生活背景,属于同一个“民族共同体”。在思想上、言语上比汉族法官更易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沟通,可以克服语言障碍,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准确把握其需求和意愿,形成更为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方案。由于具备了独特的语言文化优势,少数民族法官会起到汉族法官或翻译人员不具备的独特作用,节约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2.象征作用。少数民族法官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少数民族身份,二是法官身份。前者决定其在语言文化上对本民族当事人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能够充分听取和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易得到当事人信任,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后者决定其代表了国家司法权威,通过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体现法制统一与司法公正。 3.教育作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被形同虚设。”②我国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但法律实施的状况有时不令人满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法律信仰。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水平的差异,许多少数民族群众法治意识还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距甚远。双语法官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可以使少数民族当事人和当地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引导依法解决和预防纠纷,培养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促进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法制建设。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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