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
|
|
,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方面的诉讼权,或者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检察机关有环境诉讼的职能。 其次,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践中,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有两种,一种是民事主体的损害;一种是行政机关的损害。在立法中,应该将两者都包括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中,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最后,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应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需要包括调查取证权、抗诉权和财产保全申请权。并且,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由于其代表公共利益,诉讼费用应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分别,可以规定检察机关不交或这哪是不交诉讼费用,如果被告败诉,则由被告交纳,只有当检察机关滥用诉讼权力或者使用诉讼权力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交纳诉讼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下一个论文: 简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
|
|
看了《试析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试析贿赂犯罪的预防 [法律论文]试析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初探 [法律论文]试析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论文]试析暂缓起诉制度之新论 [法律论文]试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法律论文]试析证据制度的完善与自侦工作的应对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诉讼欺诈的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法律论文]试析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