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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上的公共安全研究           
刑法之上的公共安全研究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文化背景的差异、社会结构层次的复杂性、看似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诸多不平衡因素导致了社会公共安全的岌岌可危。在各类风险并存的今天,如何通过刑法干预降低不安全因素、还社会以安定、和谐的发展空间,就要看我们能否针对公共安全刑事立法的不足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使和谐发展下的社会公共安全体系构建的强劲、有力。
  关键词刑法 公共安全 公平竞争
  作者简介:戴建宇,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8-01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之路上不断探索、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性的进步。然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各行业法律结构的不支撑、纷繁利益的诱惑导致社会公共安全的弱化,都成为当今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问题。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美国“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等无不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即面对频发的社会经济、环境、生产、食品等安全问题,面对当今公共安全发展的严峻形势,我们如何能通过刑法制度这一有利的武器保护自己、强化自己、发挥其过硬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职能,成为当今我们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公共安全刑事立法现状
  近期频繁发生的煤矿垮塌、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又一轮引发了我们对国家公共安全刑事立法现状的探讨,虽然通过不断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刑法修正案频繁出台,这体现了我们完善刑法、人性化发展刑法的决心,然而其中却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主体的界定上,新一轮的刑法规定将原有的事故“直接责任人”为主体接受惩罚改为对生产劳动最直接的“主管负责人员”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表面上看刑事立法的修订使重大安全劳动事故的企业雇主、法人脱不了关系,防止了责任推卸、法律界定不清现象的发生,然而从更深一个层面探讨却不难发现,导致劳动事故发生的相关人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隐含的导致公共安全威胁的个体因素没能被挖掘出来,刑事立法约束在频发的重大安全事故下显得苍白无力。吉林化工厂爆炸导致的水污染事件风波已经平息,然而面对屡发的环境污染安全事件,却鲜有企业愿意站出来承担此事,这其中不乏地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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