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上的公共安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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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关键作用,才能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施以重罚,达到严惩不贷、抑制其卷土重来的目的。 (三)引入监督过失处罚,扩大安全责任范围 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刑法处罚往往只涉及那些现场直接操作的人员却忽视了对经营组织者擅离职守、疏于监管责任的处罚,处罚对象往往只是最底层的工作者,而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却逍遥法外,这明显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刑法的有效抑制性与预防过失性难以发挥。越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处罚就越会滋生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因此我们只有促进刑法引入监督过失处罚的环节,除追究被监督者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督者的懈怠、过失责任,从而使生产者、管理者从上到下都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以切实的保护国家社会财产及人民公共安全为己任。 总之,站在刑法的高度我们不难看出,危害公共安全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不利于人民生活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当前刑法立法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策略大力发挥刑法的干预维护性、预防性,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对疏于管理的监督过失进行一并处罚,扩大人民、社会乃至国家的公共安全责任才能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更加平坦、顺畅。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刘雪梅.解读刑法修正案(六)对责任事故犯罪的修正.邵阳学院学报.2006(1)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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