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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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挑战不仅意味着破旧立新,更多的是一种对于政治与法律的兼顾。因为,作为政治愿景的能动司法无论多么美好,充其量只是一种政治理想。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法官裁判总归要按照法律程序去运作,而且不能以政治取代法律,也不能将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一言以蔽之,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必须既要满足政治的要求,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是一个跟要求一个人必须走勿左勿右的中间路线一样的高难动作要求。因此,能动司法挑战常规司法的直接后果是,司法可能陷入政治与法律的两难之中。 (一)政治与法律 法律是一个由规则和概念构成的封闭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法律是一个与政治、社会相分离的自治体系。这是自奥斯丁以来现代分析实证法学的基本观点。在中国,虽然我们没有公开地承认并宣布分析实证法学的统治地位,但事实上,分析实证法学构成了中国法学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司法裁判主要是一个法律技术的运用过程,法律技术天然的具有一种与政治和社会相抵触或分离的本能。因为,为了达到依法办案的目的,就必须减少或杜绝政治、社会等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因此,司法中出现偏离或违背政治意愿的情况是一种常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态。 能动司法的提出,试图调和政治与法律的步调,旨在实现二者的互动与统一。这是政治对于司法的一种领导或调整,正如苏力所言,“所谓能动司法看似只是要求司法风格的调整,但其中包含有执政党基于对中国社会问题判断而对中国司法(主要是法院和法官)的政治要求。”从现代法律的发展看,能动司法恰好反映并满足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相互依存的复杂态势。即使在以能动司法自居的美国,法官事实上只是穿着法袍的政治家。但问题是,政治与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中两个不同的子系统。二者具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说,政治的功能在于组织和管理社会,领导人民走向富裕、幸福的生活。而法律的功能在于解纷并实现法律正义,换言之,“法律科学的特定主题是实在的或真正的法律,不同于理想法,即政治的目标。”。政治家的思维与法律家的思维的差异性,决定了作为政治愿景的能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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