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的良知理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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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中,良知是与此在的生存论结构分析联系在一起的。此在的生存方式由于在常人的“公论与闲谈”的非本真状态中迷失,从而远离了本真状态。以前的良知理论,在海德格尔看来,都没有从基础存在论上加以把握,所以那种良知仍然是一种非本真的状态。只有通过对此在的基础生存论分析,才能真正领会到良知。 关键词此在 良知 罪责决断 作者简介:冯勇林,云南财经大学2008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象学伦理、经济伦理;尹松波,复旦大学哲学博士,云南财经大学马列部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伦理、公共伦理、环境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77-02 一、导言 1927年,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发表,标志着海德格尔思想的成熟,尽管在《形式显示的现象学》中,他已经显示了很个性的现象学思考方式,但《存在与时间》更进一步成为海德格尔的标志性著作,该作品很快成为了哲学中的经典。本文试图通过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对良知的阐释,厘清他的论述脉络,从而让我们可以从海德格尔的角度领会良知问题 二、海德格尔的良知理论 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将良知与此在的生存论结构分析联系在一起,海德格尔认为,此在的生存方式由于在常人的“公论与闲谈”的非本真状态中迷失,从而远离了本真状态,良知也就仅仅止步于“常人”的层面被理解。在海德格尔看来,以前的良知理论不能正确把握良知的原因有二:(1)良知的声音作为一种此在被统治的异己力量,人们为这种异己力量提供一个拥有者或将这种异己力量当作一个人格,结果诉诸于一个上帝。(2)如果拒绝诉诸上帝的解释,那么,就必须将此在被统治的异己力量看作是一个异己的显现,结果就将良知现象诉诸生物学的解释。这两种解释的问题在于将良知现象放到一个日常平均状态的层面中,这会导致对良知问题的对象化解释,所以,那种良知就处于一种非本真状态,只有通过对此在的基础生存论分析,才能真正领会到良知。 (一)此在与常人 海德格尔提出一个问题:一个本真的生存状态的可能性如何能够得到见证?他认为,由于[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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