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之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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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之后,当然,当公司已经被解散或被撤销后,如若事后发现存在得以否认法人的事由,当事人仍然可以在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索相关股东的相应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只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对公司法人的全面的绝对的否定 这里就涉及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关系问题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和破坏,而恰恰是为了维护该制度,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了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因为相当多的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是发生在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性,从而违背了立法者在设立公司独立人格时的立法本意。而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运用,可以纠正这一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揭破公司独立之面纱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从而有效的维护了公司独立人格。 (三)公司股东只就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衡平公司债权人、股东、员工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在严格遵守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情形下,由于公司股东利用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造成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所以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为了扶正已经失去的平衡,而不是要去破坏它。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在实行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责任,则势必会损害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如根据美国现代公司法,仅以一美分的资本建立一个公司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这使得公司只要有少量的资本就可以有效成立。美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则明确否认资本数量问题与确定是否揭破公司面纱问题的关联性,主要原因就在与合同索赔和侵权索赔的区别。因为在合同索赔中,在排除公司欺诈外,很多的合同相对人都是出于自愿而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与一个明知其资本不足的公司进行交易的人实际上承担了因生意做不成而亏损的风险。而在确定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时,必须注意到:一家资本不足的公司在进行风险经营时,实际上就是将风险转嫁到了无辜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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