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哲学的转向及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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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下,监管当局不仅可以超脱于对银行日常业务的费力不讨好的监管,而且连应用内部模型管制资本充足性的框架下所需进行的“返回测试”也免去了。既无须再做琐细的日常监管工作,还可免受“监管不力”的指责,同时又保留着作为裁判者对银行施加惩罚的权威。毫无疑问,管制当局当然会青睐该方案。 其次,被监管者的受监管成本也可以降到最低。在这种安排下,银行得以避免由于监管人员频繁进行检查或造访而对银行日常业务造成干扰,使银行可以自由选择承受它所愿承受的风险,从事它所愿从事的业务,保持自己的灵活性和活力。 1995年7月,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发布这一方案征求意见。在纽约清算所协会(The New York 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的组织下,有10家银行参与了这一监管安排的试点(Pilot)。这些银行在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交流,了解了“事先承诺方法”的具体规则之后,开始分四个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每个季度所承诺的损失和最后实际发生的损失。试点的结果肯定了前面给出的一些结论。因此,这个方案一度被认为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方向。 可以看出,“转向”发生前的金融监管哲学并非对达成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不重视,而是希望以某种“激励相容”的方式达到目标。不过这样的境界很难实现,制度设计很难真正周全,仍以“实现承诺方法”为例具体分析这一缺陷。 “事先承诺方法”最突出的问题是没有考虑到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该方法将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处理,基于银行不愿受到惩罚这一假设来设计激励机制,忽略了银行内部也存在股东和经理人员的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这一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使得经理人员可能并不在意“事先承诺方法”的惩罚,因为最终承担损失的总是银行股东的资本。由于有限责任,经理人员在收入上的损失很小。即使由于失职而遭到解聘,有经验证据表明,他们往往也很容易在经理市场重新找到工作。而若冒险成功,则作为银行经理的职业声望和地位会陡然上升,相应的其他非货币收入也会大幅增加。如果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中不只有货币收入,而且也有上述各种非货币收入,那么,判断他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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