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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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
摘 要:公理法在构筑法学理论体系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与其它方法相比,公理法能实现法学理论的综合,能使法学理论体系更加严密,增强法学理论说服力;还能加快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速度。历史上,一些法学论著和法典都曾采用公理法构筑理论体系。在运用公理法创建法学理论或制定法典时,还需注意一些问题,如公理的数量越少越好;选择的法学公理在直观上应是有道理的,真理性不证自明;等等。 关键词:公理法;法学理论体系;方法 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 一、公理法在构筑法学理论体系时表现出来的优点 公理法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理化方法,一是公理体系。我们知道,公理化方法是从初始概念和初始命题(公理)出发,按一定的逻辑规则,推演出其它有关命题(定理)的一种演绎方法。而公理体系则是由初始概念、公理、定义、推理规则和定理等构成的演绎体系。公理化方法是公理法的第一组成部分,公理体系则是公理法的第二组成部分。公理体系是由公理化方法得到的理论体系,所以,公理体系是建筑在公理化方法的基础之上。公理化方法是一种演绎方法,公理体系是一种演绎体系。所以,公理法是建立在演绎方法和演绎体系的基础之上,它所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公理体系中的所有命题都是由初始命题演绎出来的。 公理法是在古希腊初步形成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中,已有较为完整的记载。在《理想图》中,苏格拉底说:“我想你知道,研究几何学、算学以及这一类学问的人,首先要假定偶数与奇数、各种图形、三种角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东西。他们把这些东西看成已知的,看成绝对假设,他们假定关于这些东西是不需要对他们自己或别人作任何说明的,这些东西是任何人都明白的。他们就从这些假设出发,通过首尾一贯的推理最后达到他们所追求的结论。”[1]从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出的这段话中,我们知道公理法在当时的数学中已得到了运用。所以,公理法绝不是亚里斯多德创立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亚里斯多德使公理法在逻辑中得到了成功的应用,从而创立了三段论推理。当然,亚里斯多德在运用公理法的过程中,也发展并完善了公理法。美国学者莫里斯•克莱因说:“柏拉图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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