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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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更难以直观地把握。 总之,研究法律,创建法学理论,如果不懂公理法,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法学理论的系统性、条理性和连续性;当然也会影响法学理论内涵的发掘。所以,为了法学理论体系能够更加系统 性、条理性和连续性,可能的话,不妨采用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当然,由于法学不属于“硬科学”,学科的整个理论体系不可能都由公理法推导出来。可能的话,先用公理法在法学的某一领域内进行尝试,或用公理法撰写体系严密的法学专著。①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69. [2]莫里斯•克莱因.古今数学思想(第一册)[M].张理京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52. [3]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数学史组,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数学史组.数学史译文集续集[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93. [4]殷海光.逻辑新引:怎样判别是非[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269. [5]何柏生.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7-78. [6]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14. [7]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M].陈玉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99-100.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7. [9]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刘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18.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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