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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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原理》一书的全部理论是由两条公理推导出来的:一是“食物为人类生存所必需”;二是“两性间的情欲是必然的,且几乎会保持现状” 。(参见:马尔萨斯.人口原理[M].朱泱,胡企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6.)。 (二)严格忠实遵守公理法就是要求法学论著或法典中的每一个命题都能从至少一个公理中推导出来。凡不能从公理中推导出的理论则须舍弃,否则就影响了法学理论或法典的严密性。当然,那些不能从公理中推导出的重要问题则是不能舍弃的,但这无疑使法学理论或法典的严密性受损。其实,我国的法学理论在构建时,大多数都没采用公理法,这一方面是由于许多法学研究者对公理法不够熟悉,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学中的许多概念和命题的表述不够精确。采用公理法构建法学理论的前提是:所用概念必须有精确的定义;概念之间的关系能得到精确陈述使其成为命题;对所有潜在的外在变量能进行控制(这些变量常表现在大小、程度、强度、密度、速度、总量等方面)。有些法学理论现在看来不能采用公理法建构,但随着人们对一些法学命题之间的内在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就可采用公理法。 (三)选择的法学公理在直观上应是有道理的,真理性不证自明。当然,在自然科学中,真理的认定标准相对比较确定,而在社会科学中,真理的认定标准往往因时因地不同。但不管怎样,至少大多数人要有共识,即大多数人认为是正确的道理。否则,尽管采用了公理法,得出的结论认可度却很低,这就影响了理论的说服力、解释力和预测力。 (四)法学公理较为抽象,而从法学公理中推导出来的命题则较为具体。当然,在自然科学中,公理较为抽象,推导出的命题较为具体的特点非常明显,而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这一特点有时并不明显,但大致上还是存在这一特点的。 (五)法学公理是相对的。一个法学命题在这本书里可以作为公理,而在别的书里则不一定作为公理;是否作为公理全凭构建法学理论体系的需要。 (六)法学不像自然科学中数学、物理等学科那样,采用的是严密的公理化形式,而是形式语言、学科符号描述和定性解析相结合的演绎理论形式。这是一种不严密的公理化形式的演绎型理论。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法学所采用的公理、基本概念客观性程度差,夹杂着更多的个人情感、意志。另外,社会现象比自然现象更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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