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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制。明确性要求的根据在于,只有当人民代表的法意志被清楚地规定于条文中,使得法官不可能作出主观擅断的判决,法的保留方能发挥其效力。明确性要求对于实践的意义大于禁止类推,‘对于无法无刑原则的真正危险并非来自于类推,而是来自于不确定的刑法规定’。”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刑法中的要求就是“罪”与“刑”的明确化,而“罪”的明确化是关键。在刑法中引入空白罪状无疑会对“罪”的明确化带来风险与挑战,理由是空白罪状的高度开放性特征,其规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需要参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参见的规范繁多,效力又参差不齐,多头立法的现象极容易造成被参照的规范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处于“真空”或者规范规定之间存有冲突,需要参见哪些规范也不是很明确,可能导致或放纵犯罪或扩大打击面。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到底包括哪些安全管理规定不清楚,可以说法律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法规的相关规定、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可以涵括在内,到底应该参照哪个仍不明确。更为甚者,就是对于同一种犯罪的认定,不同规范的规定之间很可能存在矛盾,因为现实中经常有“政出多门”的情况,导致不同部门之间对同一事实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规定。笔者认为,规范矛盾产生的同时也是不明确性的表现。针对前述笔者提出的问题,或许有人认为运用法的效力位阶原理就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即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法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原则。这种解决办法固然可行,但该种方法是就执法或者司法工作人员而言,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并没有深入去分析根本问题之所在。从某种角度来说,只要规范之间有冲突,对一般民众而言就是不明确的。因为法律属于精英话语,一般民众对规范的规定及基本法理不甚了解,他们缺乏法律共同体所特有的法律思维,他们不懂得规范在冲突时如何解决,不知道在规范存在矛盾时如何择优适用,进而也就无法预见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其结果是可能导致国民行动的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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