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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制约社会经济活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精辟地指出:“如果法律不明确,那么当事人的命运就取决于他对法律的猜测在多大程度上与陪审团一致。如果他的猜测是错误的,那么他不但可能被罚款或短期监禁,甚至丢掉生命。”“法律不能矛盾”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空白罪状参见的规范之间冲突也违背“法不得矛盾”的原则。

  (二)空白罪状中参见的规范存在效力等级较低,有违法律保留的宪法原则之嫌,以及易造成立法权向行政权“妥协”之尴尬局面
  1.与法律保留原则的背离
  法律保留是行政法上的一个概念,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所谓的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除非有立法机关的授权),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之下,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对法律保留的探讨,学界一般仅限于行政法领域,鲜有人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将法律保留作为宪法原则展开探讨主要基于如下原因:①法律保留属于行政法的原则之一,它的主要机能在于运用立法权控制行政权,既然是对权力进行配置以及处理权力之间的关系,且行政法的实质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与宪法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行政法是活着的宪法”,行政法有关原则可以成为宪法的原则。②行政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有宪法依据的,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设定权,《宪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第62条第15项和《立法法》第8条、第9条对法律保留作了相应的规定。法律保留是以宪法为依据的,那么其自然可以作为宪法的一项原则来对待。
  空白罪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立法技术,其运用适当与否关乎着每个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名誉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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