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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准正在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制定中,在该标准颁布执行前,暂不对该方法制取的氧气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也暂不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其分子筛制氧设备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YY/T0289-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供临床医疗使用。”就是这个规定为医院通过分子筛制氧机自产氧气开启“方便之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现行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医用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界定为“浓度应当≥99.5%”。根据国家对生产医用氧确立的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却没有专门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其进行质量管理工作,而且分子筛变压吸附法生产的氧气的含氧量最高只能达到93%,与药典规定的99.5%相差甚远,甚至有些还达不到中国药典规定的工业氧标准。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医院生产医用氧,两个前提不合法:第一,他们没有省级药监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二,市场上有正规厂家供应的医用氧,并不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所谓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第2款第2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而医院自制的分子氧都符合上述两种情况,故属于假药,医院自制的这些分子氧给患者使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的健康,理应根据《刑法》第141条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刑,但由于144号文件使其合法化,不能启动《刑法》第141条对医院及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明显是立法权向行政权的“妥协”,行政权“强奸”立法权的典型表现。
  运用宪法学原理对空白罪状进行审视,除了存在上述问题之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如,空白罪状中参见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统一的制定程序规定外,目前国家对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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