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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定的蒋介石提出了包括“法统不至中断”在内“五项条件”的求和文告。1月14日,在此前的1月4日发表《评战犯求和》,对其予以严辞批驳的基础上,毛泽东主席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包括“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在内的八项和谈条件,作为对蒋氏的正式回应。1月15日、1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没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又相继发出。至此,废除六法全书及之后人民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都已明晰化。至于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简称:“中央指示”,下同)则基本上是之前决策指示的一个系统化和总结升华。
  之后,华北人民政府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也都先后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通令。如1949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训令指出:“兹决定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的法律。……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长成。”到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7条仍然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样,从废除伪宪法、伪法统到明确地表述为废除六法全书,自清末法制变革以来我国法制近代化几十年艰辛积累的建设成果,当然包括刑法在内被不加区分地全面彻底决绝。

  (二)思想决绝——司法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三反”运动中暴露出各级人民法院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当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28000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6000名,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这些旧司法人员除一部分经过教育和工作锻炼确有所进步外,多数是很少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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