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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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推动法制变革,这就使得我国法制的现代化艰辛异常。尽管这一历史进程一直伴随着浓烈的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但在处理外来法与传统固有伦理法文化资源的关系等方面仍然取得了难能可贵的建设成就。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没有处理好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继承性的关系,不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前提下积极吸纳其中的合理有益成分,继续推动这一进程,而是以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基础,以苏联模式为借鉴,另起炉灶。实践证明,包括刑法在内的新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历程也并不轻松,我们经历过30年没有刑事基本法典的历史,而民法典至今更是处于缺失的状态。 3 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与传统决裂的道路。经过60多年的建设,我国虽已形成了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门类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刑法、民商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领域由于与旧法决绝所造成的伦理法传统的断裂仍然未能得到接续和传承。就刑法而言,尽管《修正案(八)》在老年人犯罪问题上做出了接近于传统的系列新规定,但如果说,我国目前已开始了真正传承弘扬优秀法律文化的新征程的话,恐怕还为时尚早。早在10年前,范忠信教授即有如此惊人之语:“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个场面:把我国现行刑法典和欧美任一国家(比如法国)的刑法典摆在一起,删去所有表示‘国籍’的字眼,让孔子、孟子这些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代表们的在天之灵来辨认:哪一个是中国的?他们肯定会异口同声地指着后者说:‘此当为中国之法。虽经两千余年演变,然精神尚在,尚可辨认。’至于前者,他们肯定会说:‘此当为外邦之法,因不见我中华精神之痕迹。’先圣此语必使我们尴尬莫名、羞愧难当。”法律只有扎根于本民族文化传统,从中吸取营养,才能彰显民族精神以达根深叶茂,才能拉近公众与法的心理距离,提升法的亲和力,增进公众对法的信仰和认同感,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新的课题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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