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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识指导下对旧法有选择的沿用。当然,这些做法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不能当做成功的范例。这些国家在革命胜利之时,全无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更无法律干部的准备,为了防止无法可依而“天下大乱”,在一定时期内适用某些旧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中国革命的形势则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和优点是已有二十多年革命根据地的建设经验,无论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干部的准备上,都有了一定的基础。这就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的前夕,全面废除包括刑法在内的整个旧法体系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决绝的“左”的表现
  虽然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的决绝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左”的倾向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公开蔑视旧法制。“中央指示”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并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同时,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这里,批判和废除整个旧法体系以及对司法干部进行教育和改造都是必要的、正确的,但以中央指示的形式公开蔑视包括国民政府旧法制在内的全世界剥削阶级的法,则是不恰当的,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2 只讲批判不讲继承。“中央指示”发出后到司法改革运动期间,我们党在对待旧法的问题上一直持只讲批判不讲继承的态度。1950年7月27日,王明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中在谈到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确立的立法工作原则时就指出:“从中国实际出发,并以‘共同纲领’为依据;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思想领导;以苏联法律为学习对象,并以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他资产阶级法律为批判对象。”到了司法改革运动期间,一味批判旧法的倾向进一步发展,当时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狼牙论”。即&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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