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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的,甚至有不少还是反动党、团、特务分子。他们中的很多人贪赃枉法,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严重。有些老干部在思想上也被旧司法人员、旧法观点所俘虏与腐蚀,甚至堕落蜕化。
  为了在旧法制被废除以后进一步彻底清除旧法观念的影响,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此次运动以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相结合为基本方针,突出思想改造。通过这次运动,纯洁了组织,划清了新旧法律之间的原则界限,确立了人民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观点和作风。但与此同时,运动中也表现出明显的“左”的倾向。一些对待旧法的正确观点也被一概斥之为“旧法观点”受到了无情的批判,使我们在制度决绝之后,在对待旧法的思想认识上也走到了极端。
  三、人民民主法制对于旧法决绝之辩证审视
  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的决绝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同时,这种决绝也带有极端浓烈的“左”的色彩,并给新中国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制建设留下了长期难以愈合的伤痛和消极影响。
  (一)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决绝的历史必然性
  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决绝的历史必然性,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为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的决绝提供了基本根据。在国家观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都认为国家是暴力机器,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无产阶级革命“不能只是把旧的国家机构转到新的人手中,而应当打碎、摧毁这个机构,用新的机构来代替它”。毛泽东也曾指出:“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就法律观而言,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和法律具有密切的联系,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权就有什么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样的法律。因为,统治者除了必须以国家机构的形式组织自己的统治力量外,还必须将它们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制定为法律,从而进一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也就是说,国家与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具有工具上的一致性。“中央指示”也强调:“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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