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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rdquo;这就决定了无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在打碎和摧毁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有必要一并废除同样作为统治工具的一切旧法律旧制度。
  2 我党对于旧法的一贯立场与国民党的顽固独裁决定了旧法的历史命运。自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始,就~直是在旧法体系之外独立进行的,并与旧法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反对和废除反动法律始终是党的基本主张。虽然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继续援用旧法并较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更为发展和深化,但正如“中央指示”指出的那样,这只是一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不能据此认为人民民主政权“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早在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工农运动时期,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司法问题决议案》即指出:“现时法律偏于保护特殊阶级。……民刑法律须全部改订,凡不利于农民的条文须一律废除。”1937年,我党提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主张“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到了1940年,毛泽东同志提出:“对于一切反共顽固派的防共、限共、反共的法律、命令……原则上均应坚决地反抗之,均应采取坚决斗争的态度。”至此,党一直坚持对于旧法的部分废除。抗战胜利后,为了顺应民意和平建国,各党派于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中仍明确规定:“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修改或废止之。”但随后内战的爆发,《中华民国宪法》的通过,使两党斗争全面尖锐化,彻底废除整个旧法体系的伏笔由此埋下。这样,1949年以后,我党全面废止旧法系列文件指示的发出就顺理成章了。
  3 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先期成就为旧法彻底废除后的法律适用准备了现成的基本条件。“每个国家在革命进程中或革命胜利之后,是否一定要全部废除旧法呢?在不同的国家或在一个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可存在各种不同的处理方案。”即便是同样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其革命过程中或胜利之初也并不必然全面废除旧法。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政权初期就在革命法律意识指导下对旧法直接沿用,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在革命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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