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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o;从国民党旧法律中是不可能吸取任何东西来为人民司法工作服务的”。“旧法之不可能适用于新的、革命的阶级,就如狼牙不能按在人嘴里一样。对于旧法,我们要全部地废除它,一点也不能含糊。”
  3 批判旧法观点扩大化。司法改革运动期间,在批判“法律超阶级、超政治”论、“新中国无法”论、“法律技术”论等反动旧法观点的同时,出现了扩大化的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将那些在对待旧法问题上本属正确的观点也一并斥之为旧法观点。如贾潜提出在否定旧法反动性的基础上,对那些合乎科学、对人民民主有用的东西,应该批判地吸收。犹如一幢旧房屋,拆除以后,那些砖瓦清洗消毒后还可以利用。这种主张随即被戴上“砖瓦论”的帽子遭到批判,反右的时候还被打成了右派。类似的还有被斥之为“镰刀斧头论”、“零件可用论”等,不一而足。
  (三)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决绝的消极影响
  人民民主法制对旧法决绝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 蔑视旧法制的心理波及影响到新的法制建设。“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于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列宁的这番话对于传统中国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它既是传统国人对包括法制在内的国家事务所呈心态的真实写照,也是对“中央指示”公开篾视旧法制的最好阐释。虽然董必武同志在1956年党的八大的发言《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就强调指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轻视法制的巨大历史惯性、长期的“左”的倾向、小资产阶级思想的综合影响,使我们在树立法的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漫漫征途中仍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2 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增添了难度。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变革开始,我国法制踏上了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艰辛历程。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实现法制向现代转变的各种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另一方面,半殖民地的现实又使得历代政权不得不远取法德近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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