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 |
|
|
能认定该借款属单位借款;⑵、强化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引进社会监督和给予第三人的救济途径。 ①对涉嫌虚假借贷案件,法院应通过张贴开庭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及其周围人群告知起诉书的基本内容,方便相关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参与案件诉讼;②允许与虚假借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如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借贷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起诉;⑶、加大对诉讼欺诈的案件查处力度,强化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 凡法院认为存在诉讼欺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根据法院的建议,以涉嫌敲诈勒索、妨害作证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相应罪名展开调查,在此期间,民事诉讼案件裁定中止。经审查确认属于诉讼欺诈的案件,对参与制造诉讼欺诈的有关人员,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诉讼欺诈的律师,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律师法》规定吊销其执业执照;对参与制造诉讼欺诈的公职人员,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五、结束语 诉讼欺诈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理应得到相应的处理,但是我国的刑法对此未设立专门法条对其处理,如果仅依靠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拾遗补缺,难免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该行为专门立法的研究,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的法条,适用于全部案件中诉讼欺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试析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下一个党建工会: 民间借贷环境下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
|
|
|
看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的网友还看了:
[记要]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记要]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记要]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行性分析 [记要]民事公益诉讼探讨 [记要]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记要]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记要]行政审判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研究 [记要]小额诉讼之实践探析与制度完善 [记要]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记要]自然人冒名诉讼的民事处理路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