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出庭应诉具有强烈的符号价值和象征意义。特别是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当下行政审判重要使命的背景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满足民众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诉求自然有着更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行政首长若能出庭应诉,面对面地接受民众对行政机关的质疑,并相应地进行说理解释,无疑使民众看到了政府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增强了政府与民众间的交流和了解,有助于化解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行政首长不出庭,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极有可能继续上诉上访,使纠纷无休止地拖延下去,矛盾愈积愈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行政过程中,大量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阳奉阴违的现象,往往出现实际的执行与行政首长的决策不相符合的情况,而大多时候行政首长对此并不知情。倘若要求行政首长出庭,一方面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会更加有效地化解纠纷。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败诉的判决,执行非常难。实践中,法院难以对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原告虽然拿到公正的判决而合法权益却得不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行政机关在心理上不服气法院判决对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对于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行政首长至多只需听一下经办人员的汇报即可,对案情没有全面、客观的把握,在此情形下,法院很难有机会就行政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工作向行政首长作出充分的解释,一旦法院的判决与行政首长的意
见相左,强大的行政权往往直接导致判决被忽视、难以执行。而在首长应诉的案件中,由于判决结果实际上已体现了行政首长与法官的意见交涉过程,因而法院的判决也就更易被行政首长所接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理论基础
1.宪政基础
(1)责任政治理论
责任政治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原则,是指责任政治主体在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对其权力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的政治状态。责任政治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责任政治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体现的是民本的政治理念。第二,责任政治反映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关系,是权责统一的政治,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责任政治的必然要求。行政首长作为手中握有重权的一把手,其理应对该行政机关行为负责,出庭应诉是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意指其代表该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的后果。
(2)人民监督理论
人民监督涉及人民与政府、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代议制民主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民主,在这种间接民主制下,选民是将自己的决定与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力,委托给了自己选出的代表--各级官吏。在代议制政府产生后,都存在这样的矛盾,即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国家权力的实际操纵者发生了分离。在这种分离的情况下怎么办、怎样才能保证实际掌握和运用权力的少数人,在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就需要民主,需要监督与问责,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正可以实现这种监督与问责,其代表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与问责。
(3)政府法治理论
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根据这些要求,政府必须努力做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各级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其次,要严格控制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再次,政府要对其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行政首长是该行政机关的代表,在行政诉讼中,其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是政府积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4)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一种工作责任制,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领导制度,是国家行政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105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指对于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的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义在于,行政首长不仅要对其个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机关组成部分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属组织的行政行为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征有:第一,行政首长在本级行政机关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他组成人员要由首长提名或任命,向首长负责并接受首长的领导和管理;第二,行政首长对问题有最终决策权,虽然对于重大的行政问题也组织大家集体讨论,但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首长手中;第三,行政首长就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向提名或任命他的上级行政首长或同级权力机关负个人责任。正是基于行政首长在行政工作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其所拥有对行政机关的各项事务的决定权,权责统一下也必须要对权力范围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其出庭应诉是其拥有权力的应有之义,拥有权力,则必然承担责任。
2.诉讼当事人理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居于管理者的地位,法律确定了与行政机关地位、角色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形成了行动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的观念,理论界正是根据这种地位的不对等划分了行政机关的双重身份即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或者说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诉时,行政机关毋庸置疑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但是行政机关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不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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