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必须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实行公平补偿。而同地同价原则就是一种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补偿机制,其确立显然有助于市场化补偿的完善;其次,有利于解决征地矛盾。现在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由此引发的矛盾举不胜举。以同地同价原则合理解决被征地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将有利于解决征地的矛盾;最后,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政策导向的变革对我国现行法律产生的影响比较明显。随着《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上述政策还将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有利于增加征地工作透明度以及改变目前土地征收法律按照产值倍数予以补偿的不合理现状。
二、同地同价原则的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
(一)同地同价原则的现实需要
1,不公正补偿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急剧升值,升值的土地价值主要被地方政府和土地使用者占据,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和生活缺乏保障等社会矛盾却日益显现。土地征收纠纷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200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当前困扰中国的七大社会问题中,“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排在首位。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滞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偏低,尤其是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广泛存在,农民要保证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同地不同价是农民失地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和具体表现。
2,不公正补偿造成耕地大量流失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历史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以每年大约一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2002年至2006年的城镇化率分别为:39.1%、40.5%、41.8%、43%、43.9%。毫无疑问,导致农业耕地大面积流失和减少的根本原因是城市化和工业占地。然而事实上,不公正补偿已经导致滥用土地、乱占耕地和盲目设立开发区等困扰中国社会的种种问题。同一块土地因用途不同而补偿价格迥异使得政府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低价征收农民土地高价卖出必然会造成更多的土地流失。总之。不公正补偿刺激了政府权力寻租,过度征地,致使耕地资源浪费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
3,不公正补偿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市场意识日益加强、基本的生存问题难以解决的失地人口不会满足予国家建设造福全社会、舍小家为大家等精神鼓励,尤其是在同样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权能发生转移时。一些人可以通过市场价格得到完全补偿,而另外一些人只能得到部分补偿,土地征收更加无法得到失地农民的支持,这也与市场经济原则相冲突。
(二)同地同价原则的理论基础
1,同地同价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必然要求
城市和乡村是构成社会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同是历史的创造者。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都处于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结构明显割裂为两个部分。二元结构概念和理论是荷兰社会学家j·伯克(1860)最早提出来的。用来描述当时的印尼社会的二元结构社会一殖民主义输入的现代“飞地经济”与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传统社会并存的现象。美国学者刘易斯(lewis,1954)提出了由一个弱小的资本主义部门和一个强大的传统部门组成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传统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向现代部门转移的问题。具体到土地征收制度而言,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所以偏低,就在于目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征收补偿又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原来的用途进行补偿,农地转移过程中带来的级差收益全部收归政府或用地单位。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乡二元结构、把农民排除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之外政策的必然选择。
从这里可以看出,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下采用不同项目和不同用途进行补偿造成了“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广泛存在。也正是由于《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地方政府低价征用农地、高价卖出的权力,形成了当前土地矛盾和冲突多发的制度根源。因此实现土地征收补偿的“同地同价”,无疑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2,均衡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必须同地同价的必然要求
均衡性原则(principle 0f proportionality)是德国宪法法院在处理实际案件中通过判例法形成并逐步得到广泛承认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某种手段或措施,必须符合一定比例。即手段和目的之间必须平衡。该原则有三大核心内容:其一,适当性原则,即国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可以达到目的的措施;其二,必要性原则,就是在有多种手段可达到目的时,国家应采取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者;其三,法益相称原则,国家采取的行政手段和欲实现的目的之间应相对平衡,不能为了实现很小的目的而造成对公民的过大损害。均衡性原则的本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均衡性审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当行政决定所要实现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相称、失去平衡的情形下,就表明均衡性原则受到违反。就土地征收补偿而言,公民的财产权受宪法修正案第22条保障,因此,其征收时应给予补偿具有正当性。然而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及土地补偿费的评定本来即难以尽如人意,所以要使得每个人都对土地征收满意是相当困难的,但也就此引发了诸多矛盾,或有损政府威信及政府与农民的和谐关系,或使得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迟延,所以,如何实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均衡性考量就成为土地法制建构的重点。
均衡原则和同地同价原则的理论契合点在于,两者都要求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欲要实现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时,尽量平衡两者。土地征收必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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