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财产权的损害,所以土地征收补偿时应当进行“均衡考虑”。同地同价原则要求条件基本相同的农用地补偿也应当基本相同,以此消除征地时出现同地不同价造成对农民的损害,充分考虑到了各方利益均衡性的要求。因此。均衡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必须同地同价的必然要求。
3,公正原则和平等理念是土地征收补偿必须同地同价的必然要求,
在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新闻,在同一村庄,甚至同一块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价格与商业开发项目征地补偿价格相差悬殊,有的甚至相差数倍。越正是由于不同项目和土地不同用途造成的同地不同价的典型表现。对农民而言,同样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得到的补偿不一,政策的可接受性显然不高。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看,同样是农民集体土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偿价格存在差异,这也很难说平等。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由《土地管理法》规定,其补偿标准大多规定了补偿费的最高限,而仅有的法定最低限补偿标准又规定了较大的自由浮动幅度和较多的“参照”规定,赋予了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最高限与最低限区别在于前者注重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后者强调对私益的保护。现行土地法律规定显然采取了与现代法治理念倡导的保障私益、限制公权相反的发展路径。由于被征地农民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的现状,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此外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以及政府和农民地位的不对等性,使得政府低价征地、高价转让具有很大的利益驱动。因此,要规范政府的肆意 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征收行为,必须消除这种不正当的利益驱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求政府为土地征收提供公正补偿。基于此,我们认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同地同价原则是可取的方法。
三、同地同价原则的实现路径
诚然人们对土地进行占有和利用,不仅关系到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也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出于对公共利益需要的满足之考量,对非国有土地进行征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各国概莫能外。在很多学者看来,通过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补偿的内涵、外延是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笔者看来,理论的分析终究需要实践的检验,无论理论如何完善都存在一个具体实践的过程。一个政策用语如何体现鲜活的法律制度就是本篇所需要解释的重点。
关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从世界各地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首先,按市场价格补偿,即以被征收土地征收时在公开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补偿标准。例如英国、美国、香港地区等;其次,按裁定价格补偿,指按法定征用裁判所或土地估价机构裁定或估定的价格补偿,如法国以征用土地周围土地的交易价格或所有者纳税时的申报价格为参考,由征用裁判所裁定补偿标准;最后,按法定价格补偿,即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直接规定的标准补偿。如韩国和瑞典。我国就采取的是按照法定价格补偿方式,再加上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土地。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借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滥用“公共利益”需要非法侵占农民的土地,被征土地用于经营性用途,但仍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标准补偿给农民,导致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纵观世界各国对公共利益的性质的界定,五花八门,有采用列举法加概括法加以补充的,也有仅仅采用概括法规定的,这也说明界定公共利益的难度。虽然公共利益在我国宪法以及政策层面得到了体现,然而一个不可否定的现实是,在体制转轨阶段,界定公共利益是相当困难的。期望通过宪法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显然是宪法难以承受的。
此外还有学者热衷于对(合理、完全、不完全、公平)补偿的概念界定。其实这存在与公共利益同样的困境——公平补偿本身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公平补偿”是一个抽象的、内涵极不确定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界说,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也有着不同认识,因此,理论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提炼。
同地同价原则的提出无疑是对公共利益以及合理补偿不足的一种修正或者说进一步具体化。原因在于。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是必然的。而征地需对失地农民予以公平的补偿,实现的困惑在于同地不同价的广泛存在使得公正补偿成为口号。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需要之下的公正补偿就需严肃探讨。一般认为,如果政府征收了你的住房,而你的房子通过公平市场交易有一个价格,那么公正补偿一般就是指这个价格所反映的“公平市场价值”。而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确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认为是最佳选择。所以在同地同价原则下,不因征地用途不同而给与不同补偿,这与法国采用的以征用土地周围土地的交易价格作为参考的方法相近,具有市场化补偿的属性,因而可能实现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我们认为,在同地同价原则的实现路径问题上,需要从两层面入手:
(一)法律制度层面
《决定》的同地同价原则毕竟只是政策层面的规定,只有在法律层面得到体现才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只有当其确立为法律原则才有谈实现路径的可能。因此,当下立法部门需将实践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土地征收补偿经验及时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使其规范化。并对已不符合现实要求的法律法规尽快修改。
具体而言,首先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确立同地同价原则。在同地同价原则下,无论公益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用地单位获得土地的方式都应该是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基本参考对失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其次,研究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行路经,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再次,《决定》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的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也需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此外,还应当修改现行法律按照产值倍数法进行补偿的规定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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