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制度层面
在同地同价原则下有两个具体的制度,分别是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这两者作为实现同地同价原则的路径选择将会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产生诸多影响。
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就是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投人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为主要依据测算综合收益值。统一年产值标准可以通过三个过程算出:先计算主要农作物年产值,再以该区域主导耕作制度为例计算单位面积耕地耕种的各类农作物产值,最后对主导耕作制度下单位面积耕地年产值进行附加利益的修正,得到区域类统一年产值标准。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正如前文所言,鉴于以被征地原农业用途下统一年产值为标准的征地补偿原则从本质上违背宪法上的公平原则,且与未来法治国家理念下的健全、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笔者建议在将来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过程中,要逐步缩小以被征收土地原农业用途下统一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直至完全取消,实现完全以市场价值为标准的公平的土地征收补偿。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又称征地区片价,是在一定的区域内,以土地条件相近的地块为单位,在综合考虑土地区位条件、土地质量状况、土地潜在利用价值及土地资源供求、农作物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确定的该区域征地价格的平均水平。因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了被征用土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深刻揭示了被征用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逐步逼近了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内涵,比仅仅按被征土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倍数进行征地补偿的概念更为科学。因此,制定科学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当然由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种平均地价,反映了征地区片的地价水平,因此要实现同地同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仅需要考虑农用地的土地质量价格,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民失地后的其他不利因素,从根本上扭转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
总之,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就是在同一区划内采用主导农作物和耕作制度测算农地年产值,在同一区片内采用同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据将从“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值或产量”向“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发生转变。目的是为了做到同一区划和区片内不同宗地补偿标准相同,而且不因为征地的目的以及土地用途而有差异,从而消除因目前土地法规定的以“该耕地”的年产值作为补偿测算依据而引起的不同地类、不同项目之间同地不同价的现象。
四、结语与余论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国务院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同年11月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以及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相当于市场因素的情形,但是市场价值通过何种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进行认定,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是现在还是也包括将来,农民失地后的补偿是否有生活保障等没有明确。《决定》关于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对现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亟需修改现有土地法律法规。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
因此,未来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时,应该彻底跳出“产值倍数法”的思维框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以同地同价为原则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同地同价原则下。无论公益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用地单位获得土地的方式都应该是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基本参考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它将完全摆脱“产值倍数法”的限制,但又客观地反映了不同土地质量在价格上的差异,是一种相对合理和公平的补偿方式。
总之,“罗马非一日可以建成”。破解“同地不同价”的法治困境,出路不在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本身,而在于如何化解横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二元结构。我们认为,同地同价原则的确立是破解二元结构的必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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