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作为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综合各方的观点,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其内涵界定应当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即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如无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农户。同时,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虽然民间借贷市场目前监管缺失、无章混乱,但通观全局,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借贷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契约关系,而是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内源性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
2、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几年的“抬会”风波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而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已经开始萎缩,相对应的,企业生产性借贷则由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呈水涨船高之势。LOCalhoST
3、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存在已久。从企业的投融资为中心,通过建立并控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确保把居民与企业资金集中在国有金融体系内,保持对金融体系的有效控制机制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设计首先并不在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是阻止市场性的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应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监督民间借贷等具体市场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双方主体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3、积极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随着民营经济、家庭工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土地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依赖着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而发展的。对民间金融市场应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也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广纳存款,充分发挥其支农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宝应县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有关资金扶持政策,正在探索设立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关金融部门也在信贷的面和量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杜绝高利贷产生的温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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