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金(statutory damages),此一救济方式,依据法案,即使商标权人无法证明其已经由于抢注者的网域名称抢注行为遭受到了实际损害,但其仍然可选择依据法案的授权,申请由受理法院在一千美元至十万美元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作为抢注者应向原告支付的法定赔偿金。值得指出的是,法案关于法定赔偿金的规定存在溯及效力的例外,即该种救济方式并不适用于法案生效前已注册的网域名称。
3.法案确立了更为便利直接的对物诉讼
法案吸取了以往porche案的教训(porche cars north america, inc. v. porch.com, 51 supp. 2d 707 (e.d. va. 1999),法院驳回原告之诉,理由是法律未明文规定允许商标权人可直接针对被抢注的网域名称提起对物诉讼,法院若继续受理将违背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在充分考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境性的基础上,确立了更便利于商标权人直接主张网域名称权利的对物诉讼制度。法案规定,若商标权人在尽其合理努力之后,仍无法确定系争网域名称注册者的具体身份,则其可以直接将系争网域名称作为被告,向系争网域名称注册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若法院认为系争网域名称确实基于恶意目的被注册、交易或使用,则法院可判令将系争网域名称没收或转让予商标权人 [83] 。
迄今,美国已有多起涉及名人姓名或著名商标被抢注并援引acpa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84] 。
至于在中国,1997年5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并生效。1997年6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成立。根据该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cnnic是授权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日常办事机构。
而在中国,域名纠纷产生在三级或三级以下域名,这是由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结构所决定。在中国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是中国在国际网络信息中心正式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只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有权增设、撤销和变更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由申请人命名;三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因此有些申请人甚至选择别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三级域名。比如,"ikea"是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但是被一家中国公司北京国网信息责任有限公司抢先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www.ikea.com.cn的域名。由于三级以下的域名也可以由使用者自己命名,从而也成为冲突的来源。
根据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可以通过提出申请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当一个域名和第三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而该域名又不为该商标权人所有时,该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在确认第三方拥有商标权之日起三十日后,cnnic将停止该域名服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没有进一步规定可以向哪一个机关提出异议,以及确认商标权和域名归属的程序。但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cnnic不会充当解决纠纷的调停人。在实践中,当第三方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已经被他人未经授权注册成域名从而向cnnic提出异议时,只有当时域名的注册尚未完成的,cnnic才接受异议并有可能驳回域名注册。cnnic通常是根据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以所注册的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域名使用了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名称为由驳回一项域名注册。当注册费已经交付,注册证已经发出后,即域名注册完成后,cnnic不再接受异议,商标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很明显,大多数的域名争议是在域名注册完成后出现的,因为在域名注册完成和公开之前,第三方商标权人几乎不可能发现和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另外在中国,除了法院以外,并无独立的忡裁或行政机关受理商标和域名争议纠纷。因此,大多数的纠纷必须到法院解决,从而"异议"意味看在法院的诉讼 [85] 。
近二、三年来,在中国企业因域名抢注他人商标(不论是否驰名,行为人是否恶意)或商号争议频频发生,仅于北京涉讼的案子就已有9起,已经审结了4起,显见企业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的法务管理常识,才能避免蒙受损失。
1997年9月广东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控告永安制衣厂注册的域名“kelong.com”侵犯商标权(“kelong也恰巧是原告中文商号“科龙”的英译名称),永安其后于1999年3月主动向icann申请撤销域名注册,科龙随之获准使用该域名,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如自科龙的角度来看,算得上是喜剧收场,但是对永安而言,如果其系善意抢注(亦即合理使用),双方应有协商解决的空间,至少永安可以要求一个对其域名的合理补偿。即使是恶意为之,在科龙是否为驰名商标仍有疑义的情况下,参照后述pda案的判决结果,二者胜负谁属,仍在未定之天!当然如果是基于“息事宁人”或“讼则凶”的考虑,永安主动申请撤销域名的决定,是为了使营运尽早恢复常态,也无可厚非!
又如1999年4月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注册“pda.com.cn”域名,侵犯原告“pda”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年6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裁决:第一,被告将“pda”标帜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参见商标法第38条、实施细则第4条),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见反不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5条第2款)。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由pda案何以看出,依据商标法的既有规定不利于企业诉请法院制裁域名抢注的行为,即使被抢注者为驰名商标,依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