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响应的选择,此等技术合并起来应可鼓励权利人提供高品质、便于使用以及合法的数据。上述工具特别是如果被用在电子著作权管理系统(electronic management systems, ecms) [54]架构,将可能对因特网的知识产权执行贡献良多。不论如何,其等亦会引起若干问题,包括是否市场会接受这些工具使其变得可商业化?在国际基础上其等共通标准与交互运行的可能性以及其有用或必要的内容为何?其等将如何影响现在由集体协会执行权利的集体管理?以及其等追踪与控制的特色与隐私顾虑间兼容的程度为何? [55]
争议解决代替方案程序
在一个全球与快速移动的媒体例如因特网,通过地域性的司法执行机制来遏止有害的活动,可能日渐证明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如为补充现有的法院程序,争议解决代替方案(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adr)程序也许可以有用地用来对权利人提供快速与有效的救济行动,亦反映出知识产权侵害会轻易地在因特网发生。
adr程序提供了一个上述针对管辖考虑的国际领域解决方式,仲裁是一个提供私人与有拘束力裁决的程序,并且是在一个具有完善规范与公开可执行国际法律架构下运作 [56] 。仲裁可以对于自全球网络商务引起的多重管辖争议,提供一个单一的解决方式。同时,电子商务活动的性质与速度已对简化传统仲裁程序与减少其时间和成本产生了压力。
在增加展开程序的速度与效率,以及减少相应的成本之时,线上争议解决程序可以用来强化使用争议解决机制。由于在因特网商务引起争议涉及的许多当事人可能未曾在法律程序中现身,鼓励当事人进入网站与填写用来指点其等度过程序的各
项阶段的电子表格,以提起或防御一项主张,可以期待会减少当事人进入任何可使用程序的障碍。进而言之,以因特网为基础的文件申请系统可以使得当事人几乎不花成本地在任何距离同时提出多份文件。提付仲裁(submissions)可以通过自动文件管理系统予以处理、储存以及建档,而对来自任何地方当事人必要的使用权利将有可能全天候经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接口进行审查。当事人在已开发出适当视听设备的情况下,亦将可能举办线上会议或听证,大幅度地减少了旅费与布置会议房间的成本。
吾人在促使在线上展开程序的技术系统建立之后,下一个工作就是设定必要的法律架构,现行仲裁规则可以对可能会被要求的线上环境的任何适应,提供一个基础。在此特别需要提到的争点是取得由当事人提出的文件的权利,在质疑证明(authenticity)的案件的适用程序,基于通知的目的去接触细节、计算期间(鉴于当事人操作地点间可能的时间地区不同),对仲裁理由的书写与签名要求,以及当事人通讯与判断。此外,完成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间可能会被缩短以确保程序可以顺利而其结果为以较低成本进行 [57] 。
直接执行
其它改善执行情况的方法是由提供进入因特网技术服务(例如线上服务提供者或域名注册机构)的实体,所提供直接执行的立法架构与管理系统的开发。迄今,有两项该等方法已获世人普遍注意:美国dmca的通知与取消条款(the notice and take-down provisions)与由wipo因特网域名程序所推荐的管理域名争议解决系统,后者现已由网络指定名称暨数字机构(internet co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简称icann)负责执行。
dmca提供了一项立法架构,其阐明私人当事人的处理方法,亦即对线上服务供货商(osp)通知被控侵害情事,而osp可以经由一获通知即取消侵害数据以限制其等的责任。dmca第512条限制了服务商对可能发生在传输、存取或寄存(transmission, caching or hosting)受著作权保护数据的线上著作权侵害的金钱损害赔责任,如果符合在dmca中列举的许多条件,其中一个条件为服务商并非明知该数据是侵权的,亦未察觉侵害的活动是明显的事实或情况。dmca制定了一项程序,使得权利人可以正式通知服务供货商被主张的侵害,而供货商须迅速移除或阻碍涉案数据的取得,以享受责任限制的利益。上述通知与取消程序因此促使权利人在快速的基础上,通过具有对在因特网侵害数据的技术控制的实体执行其权利,而毋须向法院寻求禁令救济。在此等条文化的规定具有透明与效率的优势时,其等至少在目前反映了dmca祗是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虽然本法在因特网方面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吾人应注意者为,欧洲执委会对欧洲议会的建议案与部长理事会对在内部市场电子商务的法律观点的指令中,亦规定对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见第二章第4条) [58] 。
虽然上述欧盟建议案并未明白提及通知与取消的程序,其确实在第14条规定:“会员国应在其立法中规定供货商不应为受收信人请求储存在其服务器的信息负责,如若供货商在一经知悉或察觉,即迅速移除或妨碍对该信息的取得。”其附具的评论阐明此项原则提供了对哪些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制定通知服务供货商有关信息是不法活动的标的与移除或使信息取得的程序(有时可称为 “通知与取消程序”)。
在wipo因特网域名程序架构中,建议了针对多重管辖域名争议有效解决的管理争议解决程序。本架构的重点为由域名注册机构直接执行管理专家小组发布的决定。此外,其主要特色是,与一个国家为基础的响应不同,由wipo建议的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于一个国际的基础,至少目前是关注因特网顶域域名(gtlds)(亦即.com、.org、.gov、.edu以及.net等)。是项争议解决系统是根据合同与自律规范,并测试在缺乏国家或国际水平立法实施的情况下,未来执行目标可以达到的极限。
最后,在前揭欧洲执委会建议案第17条第1款即为未来促成在服务供货商与用户间争议adr的实施立法。该条部份相关的规定如下:
“会员国应确保,在一个信息社会服务供货商与其收信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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