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在其辖区内曾被要求关闭的网站可以轻易地在别的辖区出现,或者可以跨越许多辖区以镜射(mirror) [44] 方式达到目的,是以打击了地方的(local)执行程序的效果。在这种情形下,监视因特网的侵权活动(不一定是恶意的)成为沉重的负担,而且许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角色可能未尝意识其等的权利已经在网络世界遭到危害。上述侦查的问题攸关重大,以致于已经激发一项新行业的成长:职业性的因特网监视服务,其职责就是代表权利人监督(monitor)因特网上的侵害活动 [45] 。一旦一项侵害被侦查出来,吾人有必要查明造成此项问题的当事人,以便于执行程序中设定拟采取的行动。不论如何,因特网在本质上使得匿名成为可能,以及工具的易于取得,例如匿名零售商程序与强力加密技术,可以使得侦查何者是位于一个特定通信的来源实际为不可能,特别是使用者有意与共同努力保持匿名的状态。虽然许多公司要求其等客户出示身份与载明联络细节,实务上业者提供在因特网贴上与散布内容的服务(例如域名注册者、bbs经营者以及商业网页主持人)并未认真对待此等要求,在许多案例中,如业者查获不可信赖的联络细节,其等并未考虑采取或执行处罚措施(例如撤消一个域名,取下一个网页)。
此外,知识产权人使用方法以查明何者是侵权活动来源的合法考虑,已经陷入隐私的论战或在若干案件中被隐私的论战所遮蔽。例如,在wipo因特网域名程序(详见二、(二)、的讨论)中,是否应规定域名注册者提供详细数据,与应将此项信息公开程度的问题,成为最热门的辩论争点。虽然隐私已成为公共政策的新领域,适当的解决亦将须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的公认需要。例如在美国,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以下简称dmca)第512条(h)款规定了一个程序,亦即著作权人可取得一张传票(subpoena)以命令一个服务提供商(isp/osp)揭露须对被控侵权活动负责的个人或实体的身份 [46] 。
2.执行的法律架构
一个有效的执行必须以基本的法律架构在寻求执行时,对在媒体上的权利有传导力为条件,其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因特网。很明显地知识产权法可以适用于因特网,正如其可以适用于其它任何人类活动的相关领域,真正的争点是如何确保其适用可以变得有效,特别是有无必要采取新的
措施,而较少依赖地域的观念,以达到在全球网络促进权利的执行目的。
知识产权法与配套的执行机制本质上是地域性的,在每一国规定的权利范畴是由该国决定,而此等权利的效力与对其等的保护,原则上是限于国家的领域。 [47] 知识产权执行的地域基础在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协议的各项规定中 [48] ,以及此等条约的下列前提:“国家司法与海关机关是执行受保护权利的主要动力”中,反映出来。
虽然巴黎公约 [49] 与伯尔尼公约 [50] 提及特定执行方面,此等条约主要是针对实体规范的法典化,国际共同体在注意到1970年与80年代日益增加的盗版与仿冒威胁以后,开始关心有效的执行与采取国际决定性行动的需要,此等努力汇聚成trips协议的采行。trips协议首度以国际的水平创设了执行知识产权的架构 [51] 。在trips协议被采行之时,因特网仍然处于其商业婴儿时期,而对电子商务的约定在谈判代表心中并未列居首位。不论如何,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因特网确实进入了急速扩张的阶段,已如前述,而对知识产权执行所应用的传统机制形成了新的挑战。
3.国际立法与实践的响应
因特网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威胁,也许较诸对知识产权在现实世界中被传统管理方法的威胁要少得多。在因特网的时代所需要者为适合该项媒体的知识产权创设、利用以及执行的新方法。现在,吾人尚未能求得一个对此项新挑战的单一、容易的解答,但是若干评论员已建议吾人应注意那些冒着限制未来技术发展可能性危险的解决方法,以及会因此抑制而非便利了技术的未来发展。实践中业者已开发出来许多以协助执行为目的的措施。兹介绍数种如下:
保护的技术措施
上述与数字数据和全球网络相关的执行困难,已导致最佳达到执行效果的方法不但是通过法律方式,而且须经由保护的技术措施创设出来,此项观点已被唱片工业任命leonardo chiariglione,一个协助创设mp3标准的技术专家,掌管 “安全数字音乐先锋”(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 dsmi)组织的事实强调出来。按mp3其全名为mpegi,audio layer 3,是一种可以将音乐轻易地压缩成数字形式的技术,以致于其可予立即上载至一台计算机或网络,但是mp3并非一个安全的技术,亦即不论任何东西以此种格式被复制都可予轻易地再复制与散布。sdmi项目的目标是为了创设一个安全销售与在因特网交付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的技术格式 [52] 。此等机制现已在市场上可取得并依据wipo著作权公约获得法律认可。
例如加密与水印此等存在的技术,是为了容许权利人控制使用与窜改其等著作,并在因特网追踪之。加密使得将通过因特网传输的内容呈现为一种混乱、无法辨识的格式,而祗能使用解密钥匙将其密码打开。收到的一方也许须以支付报酬来取得是项著作为条件 [53] 。水印是由嵌于一项著作与其合法复制数据而得以辨识权利人的标志所组成,相同的技术亦可用来防止一项著作被修改(例如袪除水印),因为任何窜改会造成一个数据被看得见或听得到的重新编排。
协助权利的管理技术
其它技术使得著作权可以在线上被许可并消除了许多涉及传统许可形式的交易成本,此等技术可以是高度纯熟的,在不同使用形态中得予区分,例如容许用户观看著作但不许复制,或复制但禁止进一步传输。未来可能的用户毋须花费时间与精力去搜寻信息、寄送与等待响应。相反地,用户可以在线上容易地取得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不同型态用户的不同条款,并附具一个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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