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书复印件)时,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
执行该裁定直至:
(1) 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
(2) 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被法院驳回或撤销;
(3) 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域名持有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78] 。
1999年12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已依据udrp提供争议解决服务,该中心已发布超过85件决定,目前正在处理超过300件受理中的案件 [79] 。此外,wipo亦对特定国家级顶级域名(cctlds)注册机构,提供有关采行在wipo报告书中所建议统一争端解决的咨询。
在美国,自1993年至1998年9月30日止系由nsi长期独占性地负责在顶级域名.com、.net、.
org下的二级域名注册服务。199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的白皮书主张成立一个新的非营利的私人机构来管理域名系统(dns)的运作,1999年4月,icann提出一个准许多数注册机构参与顶级域名类别注册业务的测试计划,nsi已不再是顶级域名的独占注册机构。1999年9月,icann、nsi与商务部签署了一项协议,nsi承认icann对dns的职掌,根据协议,nsi将继续承包管理域名注册四年,并将以批发价格对与其竞争的注册机构提供域名。1999年10月24日,icann通过了udrp以及附录的程序规则,已如前述,nsi是于1999年12月31日最后采行udrp的注册机构之一。icann的udrp与nsi旧版的争议解决政策相比,较为广博,并且在打击域名恶意抢注方面较有效果 [80] 。
nsi旧版解决政策准许商标权人 “冻结”(“to place onhold”)与其联邦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自nsi采行udrp以后,nsi将不再能冻结域名,为了给予商标权人一个在将域名退还其注册人以前表示反对的机会,nsi会以信函通知商标权人,给予其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做如下回复:(1)依据udrp寄予nsi 一份争议函或(2)寄予nsi一份已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的诉状存盘复件,除非nsi收到了其中之一的通知,其将会自在其通知函所列之日起解除域名被 “冻结”的状态。此外,nsi旧版解决政策提供了一个便宜的方式来解决许多在法院可能花费巨额金,钱的域名问题。依nsi旧版的政策,.net与.org顶级域名为被冻结的常客,依据新的规则,商标权人须以兴讼或依udrp展开争议程序的方式来解决一项域名的问题 [81] 。
吾人应注意者为,除了上述争议解决方式,美国国会亦已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反抢注网域名称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cpa”)(以下简称acpa),并由克林顿总统于同年11月29日签署实施。acpa在美国一九四六年联邦商标法(即习称之兰哈姆法)增添了一个专章(15 u.s.c. §1125(a)) [82] 。除若干特别规定外,法案具有溯及效力,适用于生效日(亦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时及以后的所有网域名称注册。法案针对恶意网域名称抢注行为的规范、救济措施和对物诉讼(in rem action)等作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规定。兹简叙其重要内容如下:
1.法案规定了更为详尽的恶意认定标准
法案规定,若任何人基于从他人商标蕴含的商誉中牟利的恶意目的(bad faith intent),注册、交易或使用与具有识别性的商标相同、混淆性近似或对著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的网域名称,则商标权人可对该人提起诉讼。法案非穷尽地列举了九个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恶意目的的考虑要素:
(1) 行为人在系争网域名称中享受的任何商标权利或其它智财权权利;
(2) 系争网域名称反映被告的法定名称或其它通常用于识别该被告的名称(即别名)的程度;
(3) 行为人是否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对系争网域名称曾经先前进行过任何使用;
(4) 行为人是否在系争网域名称下的网站中对于商标进行了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
(5) 行为人是否透过对网站在来源(source)、赞助关系(sponsorship)、从属关系(affiliation)或认可关系(endorsement)等方面故意制造令人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或为了牟取商业收益,或带有玷污或贬损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转向可能侵害涉案商标象征商誉的系争网域名称之下的网站;
(6) 行为人是否曾经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权人或任何第三者发出过转让、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出让网域名称的要约,但实际却没有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对于网域名称进行过任何使用或没有使用该网域名称的意图,或被告先前曾经从事过类似行为;
(7) 行为人在申请网域名称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重大的、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或故意不保持联络信息的准确性,或被告先前曾经从事过类似行为;
(8) 行为人在明知其注册或收购的大量网域名称与他人所有在该等网域名称注册时具有识别性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或对他人所有的在该等网域名称注册时具有知名度的著名商标可能产生淡化效果的情况下,仍然为之而毋庸考虑各方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或
(9) 行为人的网域名称注册中所包含商标在第四十三条(c)项(1)款规定的定义是否具有识别性与其著名程度。
2.法案提供了更为丰富多样的救济方式
诚如前述,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供的救济方式在适用于网域名称争议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因此,法案充分利用其作为成文立法所具有的权威性,将救济方式多样化,除惯常采用的禁止
命令救济方式外,法案还明确授权法庭可作出判决,命令将系争网域名称没收、撤销或直接转让予商标权人。
而法案中更为重要的改进则是增订了法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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