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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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进行。因为在一个法律体系之内,不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其实都是以该法体系之法规范有效地拘束着本身为立场来加以思考的……。”[48]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其他的法学研究不重要或对实务法律人没有作用。相反,我们认为法哲学和社科法学对于培养法治社会的法律人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由法律人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如前述,法律人的工作就是要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范适用到具有丰富性的个案事实之中获致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而法律人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其正确地理解法律规范,而理解法律规范就必须有先见或前理解,法律人的前理解是一种长期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法学养成过程,也包括其职业活动和职业活动之外的经验取得的知识。另一方面,他必须理解个案事实是在怎样的社会脉络中发生的,及其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的社会背景及目的的关系如何。要具备这样的能力,一位法律人就必须具备历史、经济、哲学、伦理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对其本国历史都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于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时便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他不太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察政府结构与作用,那么他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未接受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49]总之,如果一位法律人“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50]那么,作为对法律人在其业务中所适用的方法进行反思的法学方法论,在构成其理论或反思方法时,就不能不从上述学科的研究中汲取营养。 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与法哲学、社科法学对法律人的日常工作的意义或重要性并不是相等的。前者是最为根本的和重要的,如果一个人只掌握了法哲学或社科法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就不能被称为法律人,而只能成为“哲学人”、“社会学人”、“经济人”或“其他的什么人”。如果一个人只掌握了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就可以被称为法律人,但不一定能是优秀的法律人;也就是说其不仅需要掌握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而且需要了解其他知识或原理。与此同时,如果法律人只运用法哲学和社科法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解决一个具体案件获得一个决定,就不能被称为一个法律的决定。因为非法律人也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决定。一个法律人只有运用了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解决具体案件获得的决定才配称为法律的决定,虽然该法律人在做该法律决定的过程中也参考了法哲学或社科法学的知识。正如台湾学者颜厥安所说:“在进行内在观点的法学(就是指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引者注)研究时,外在观点的考察仍是相当重要的。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此时外在观点的论述只是拿来作为一种证立规范主张或建议的论据而已。外在观点的法学包括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心理学、实证的法律经济分析等科学。”在这个意义上,他将前者称为“法学ⅰ”,将后者称为“法学ⅱ”。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关系密切,但绝非取代性的关系。而且其他科学知识的增长,固然会增强法学的论证力量,但是,此种研究无法形成决定性的法学论据。法学这种实践之知,绝不可能孤立,也不应该封闭,但却绝对有其独立运作之逻辑。[51]德国哲学家加达默尔将前者称为“原本法学”。[52] 我们认为,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对于法律人来说是“粮食”,法律人的生命维持只能依靠它,而且须臾不能离开它,没有它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律人。法哲学对法律人来说是“药”,特定国家的法律出了毛病,需要它来诊治。这一点在西方法律文明历史中是很明显的。资产阶级革命需要自然法学,因此,在17世纪至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高潮期间,近代自然法达到了它的鼎盛时期。正如韦伯所说“自然法是那些反对现存制度的阶级手中的法宝,以便在实在的宗教规范或阐述的基础上使自己的愿望合法化。”[53] 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研究群体中,有人一直在主张只有社科法学研究才是中国法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方法。即所谓的社科法学就是强调法律的非法律性,即“不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从法律话语与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54]我们认为,从整体的研究路径看,这种观点是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路径。因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路径就是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探讨法律与法学中的基本问题。虽然苏力教授在文章中强调“他的分析丝毫不隐含对注释法学的轻视或对社科法学的抬高”;但是,其认为,社科法学在中国有可能比欧美的类似学科状况更为重要。[55]同时,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虽然我们不同意苏力教授的观点,但是,我们不属于他所谓的社科法学的对立面的“诠释法学”。原因在于:一方面,苏力教授对法学的分类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对中国法学的分类,而不是从整个法学学术角度对中国法学的分类。另一方面,我们所谓的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是以“jurisprudentia”为传统的法律科学意义的法学。那么,有人会问,苏力教授所谓的社科法学是不是就是本文所谓的社科法学?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他所谓的社科法学就是要运用其他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一种交叉或边缘法学。[56]从上述关于法教义及其学方法论与其他法学分支的关系的叙述中,我们可以说,主张社科法学的人一直不清楚法学研究的途径与方法有多少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甚至有人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神话。即认为当今西方法学方法论的最新发展之一——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是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他认为法学方法论对疑难的法律问题没有任何作用,“恰当的进路就是社会科学的进路”。[57]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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