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1、74页。
[2]peczenik:on law and reas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9,p.17.在汉语圈中,不同的人对“法教义学”一词有不同的译法,中国内地的学者一般将其翻译为“法教义学”,(德)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有的台湾学者将其翻译为“法律信条论”,(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2页。有的台湾学者将其翻译为“法释义学”,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3]参见(德)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4]前注[1],(德)拉伦茨书,第77页。
[5]see aulis aarnio:reason and authori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7,p.75.
[6]参见前注[2],peczenik书,第17页。
[7]关于法教义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请参见王夏昊:“缘何不是法律方法”,《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8]参见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7页。
[9]同上,第28页。
[10]参见前注[2],peczenik书,第17页。
[11]参见前注[5],aulis aarnio书,第10页。
[12]同上,第16页。
[13](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扬、刘晓星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印,第50页。
[14]前注[8],颜厥安书,第21页。
[15](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16]关于这个观点,请参见前注[1],(德)拉伦茨书,第18页。
[17]前注[15],(德)h.科殷书,第186页。
[18]前注[1],(德)拉伦茨书,第76、77页。
[19]参见前注[2],peczenik书,第30~31页。
[20]同上,第29~30页。
[21]see geoffrey samuel:epistemology and method in law,ashgate publishing 2003,p.95.
[22]这里所谓的“实践”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中的实践概念,关于这个概念的内涵及历史流变,请参见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108页。
[23]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117页。
[24]同上,第135页。
[25]至于这些活动中为什么必然地涉及价值判断,具体内容,请参见前注[2],peczenik书,第19~29页。
[26]参见前注[1],(德)拉伦茨书,第95、106页。为什么法适用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请具体参见该书第二章第四节。
[27]转引自前注[1],(德)拉伦茨书,第45页。
[28]参见前注[21],geoffrey samuel书,第125,221页。
[29](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3~74页。
[30]参见前注[1],(德)拉伦茨书,第49—50页。
[31]参见前注[21],geoffrey samuel书,第217页。
[32]同上注。
[33]关于这方面的分析,具体请参见前注[2],peczenik书,第120页。
[34]同上,第2页。
[35]法教义学与法史学之间的关系,请参见前注[5],aulis aarnio书,第75~77页。
[36]法教义学与比较法学之间的关系,请参见同上书,第77~78页。
[37]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7~8页。
[38]参见前注[1],(德)拉伦茨书,第120~121页。
[39]参见前注[37],(德)考夫曼书,第1、3、22页。
[40](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41]参见前注[29],(德)卡尔·恩吉施书,第3页。
[42]刘星:“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载(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43]参见(美)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44]see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jules.l.coleman,reading in the philsophy of law,garland publishing inc,1999,p.24.
[45](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46]季卫东:“从边缘到中心:20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8页。
[47]前注[8],颜厥安书,第22页。
[48]同上,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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