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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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设立窃取商业秘密罪、泄露商业秘密罪、侵占商业秘密罪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罪等四个罪名为妥。其次,为实现罪刑相适原则,法律应采取明示的立法方式,依据行为性质不同、主体身份不同和社会危害性不同,要求犯罪人承担不同的刑事法律责任。最后,法律还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细化重大损失的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完善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 就竞争法而然,首先应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时,只有将责任主体圈定,才能通过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立法时还应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例如,对确定什么是商业秘密时,除了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外,还可通过商业秘密的四大法律特征来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再如,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判断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类情况外,还可通过当事人自愿作出的约定来判断等等。 参考文献: [1]李晓明,辛军.对商业秘密的再研究[j].法学,2002,(6):30-36. [2]尹田.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民商法学,2003,(1):37. [3]周密.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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