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人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而已。从现代民法的理论与实践上分析,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的最大价值与作用,在于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提供了貌似合理的标准而已。而在其他的方面,这种区分与概念却造成了许多的困惑与混乱。或许,我们就用另外的名称进行定义更能够让我们一目了然,更能够把握它的内涵与外延,也即是对世权与对人权。
二、物权绝对性与物权相对性
(一)物权绝对性
物权绝对性也是民法学家的话语核心,特别是研究物权法的学者更是如此,并且有的学者将物权绝对性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加以论述,由此看来,物权绝对似乎已经是学界的共识,但实际上民法学界对于物权绝对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物权是绝对权,并不意味着物权的内容是绝对不受限制的,而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完全的义务。这就是说,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所谓绝对性,也就是指对世性。”有学者认为物权绝对性是物权的特征之一,“物权的绝对性意味着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承认和尊重物权的义务。物权的对世性是物权绝对性的典型表现,而排他性又是物权绝对性的必然属性,所以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共同反映了物权绝对主义精神。”有学者认为“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标的物有绝对的支配权,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可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行使其权利,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他人;物权具有排他的绝对性,即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同样的物权,权利人并可以根据其权利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有学者认为“所谓绝对权,即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其目的的权利。”“物权拥有人实现其权利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思,而不必向任何人请示或请求,所以物权人具有单方面独断性权利,即‘意思强力’。”“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有物权人单方面的权利人,而没有相对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物权的这一特点,也被称为物权的绝对性特征。”有学者认为“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任何人擅行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法律即给予物权人绝对保护之特性,此即为保护的绝对性。因此,物权乃是得要求世界上所有之人,就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应予尊重之权利。易言之,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直接支配状态之义务,物权人即得对任何人主张之。故世人以绝对权或对世权称之。”德国学者沃尔夫从所有权的归属上给绝对权下定义,他认为“所有权是绝对的归属权,即他的效力及于每个人。所有权的绝对保护是通过规定他人的义务来实现的。”德国学者鲍尔认为“绝对性这个术语,首先揭示了物权的这一特性,即在权利人所享有的绝对支配权利之作用上,物权可以针对任何人而主张。”日本学者三潴信三认为“物权为绝对的财产权,换言之,得对抗一般人之权利也,即所谓对世的权利也。”日本学者田山辉明认为所有权绝对性是指“所有权具有对于所有的人的关系中它只归属于某人的性质。”还有学者主张“统合论”的,如有学者认为“物权的绝对性在物权内容上为对特定的物的绝对支配权、物权在行使上与实现上具有任意性与绝对权性、物权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物权在保护上也具有绝对性。”
作者认为以上各种观点不仅没有能够对物权绝对性做出统一的定义,同时在逻辑上也是存在缺陷的,最主要的缺陷便是将物权的权利划分与物权本身的特点混淆在一起,实际上“物权是绝对权”的命题并不能等同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命题。认为“所谓的绝对性,也就是对世性。”的观点简单地把对世权幻化为对世性之后将其与绝对性等同来说明物权的绝对性是没有说服力的;以上的诸多学说或者仅是说明了物权保护的特殊性,或者仅仅说明物权主体的普遍性问题,但都并没有能够说明其为何是绝对的。在作者看来,所谓“统合论”的观点从物权的效力出发从物权的拥有、物权的行使到物权的保护都进行概括,因而,“统合论”的观点对于物权的绝对性的论述应该更为全面。但该说同样没能够将物权的绝对性与物权的对世权加以区别。
在综合考察各种学说的基础上,作者认为,物权的绝对性不仅仅指的是物权的对世性。所谓物权绝对性应该包括:物权的绝对不可侵性、绝对自由性和绝对无限制性三个方面。所谓物权的绝对不可侵性,是指物权是绝对不可侵夺的权利,即该项权利具有排他的、惟我独尊的基本属性。所谓物权的绝对自由性,是指物权人对自己的物权可依凭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谓物权的绝对无限制性,是指物权的行使是无条件的,物权人无需他人以及其他条件就能够行使物权。也即,所谓的物权绝对性就是指物权是一种任何人不得侵犯的、绝对自由、没有任何限制的、无条件的权利。这就是历史上以及现代语境中所谓的物权绝对性。
(二)物权相对性
关于物权相对性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民法学家信奉的是物权绝对性的观念,反对物权相对性的观念,因此,在我国的法学著作以及法学论文中极少提到物权相对性的问题。绝大多数的学者都坚持物权绝对性的观点,认为虽然物权绝对性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受到公法与私法的诸多的限制,但那只是对物权绝对性的一种修正而已,物权绝对始终是物权的基本原则,属于物权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随着社会的变迁,特别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另外,对于物权绝对性来说,它的产生与存在还具有特殊的社会环境和特殊的工具性的目的,具有阶级斗争的政治工具作用。当社会发展变化了,当物权绝对性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政治条件变化的时候,物权绝对性必然要除去附在其上的一时之用的政治外衣,恢复其本来的面目,这就是物权的相对性。实际上,物权相对是与物权绝对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物权相对性是与物权绝对性相对应的一种观念。因此,所谓的物权相对性是指物权的存在是有条件的,物权的拥有与行使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物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相对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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