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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区别           
论“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区别

三、“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是不同的两个命题

对于“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关系问题,有些人认为所指的是同样的概念,只是由于历史的变迁,其内涵产生了变化而已,也即是“物权的绝对性”指的就是“物权属于绝对权”。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所谓物权绝对性,从历史上考察,它的含义指的是人们对于物权的拥有和行使是绝对的、完全自由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任何人无论出于任何的目的、任何的理由都不得干涉、侵害物权人的物权。在物权绝对性的原则之下,不仅没有权利人之外其他个人的权利,也没有社会的权利。所有权人对拥有的财产有依其意愿自由支配的最高权力,所有权人被认为赋予了对客体物最大限度或最完全的权能。所有权的绝对性,一方面是针对公权,另一方面是针对私权。针对公权的意思是除了基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得对所有权进行限制;针对于私权上,所有权人被赋予行使其权利的绝对权力,即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某种损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物权绝对的观念,从其产生到现在,其内涵与外延从来都没有变化过,即物权的绝对还是相对,其主要的内涵在于强调物权是否是完全自由的、不受限制的,物权是否承担义务或者责任的问题。古罗马人对所有权的绝对性的描述是“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的主宰”,到了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17条则表述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对这种权利都不得剥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则规定为“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到了此时,所有权绝对或者说物权绝对的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被进一步强化。布莱克斯通认为,财产的所有权是“一个人对外在之物声称并实践的独有的、专横的统治,世间任何其他的个人对此物的权利皆在排除之列。”这个观点后来被奥斯丁表述为“取它的严格意义,它(财产权)表示对某一确定之物的权利……这种权利从使用者角度看是不确定的,从处置角度看是不受约束的,从持续时间角度看是无限的。”实际上到了这个时候,所谓的物权绝对的观念已经形成并且指导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发展。谢在全先生认为:“法国之《人权宣言》第17条更明定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此即为所有权绝对性,并相续为欧陆各民法所采用,形成为民法立法最高指导原则之一。”在所有权绝对性原则下,所有权本质上为不可限制之权利,不仅个人之所有权不得被侵犯或剥夺,而且个人对其所有权之使用收益与处分亦有绝对之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否则即赋予物上请求权,以为保障及抵抗。盖认为基于个人利己心的原动力对其所有权自会作最有效的发挥。这种所有权绝对的观念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的需要,激发了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资本的迅速积累,极大地增加了社会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基于整个社会利益的考虑,所有权也开始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有权产生了社会化的变化,从而逐步走向相对所有权或者说相对物权的发展阶段。总之,物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强调的是物权的自由性的问题,因而西方学者也有将物权绝对性称之为“自由所有权”的。
其次,物权属于绝对权的命题,仅仅是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上对物权所做的分类,这种分类在民法学上的内涵与外延也没有发生变化。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的最早起源是古罗马的“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划分,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物权开始独立设编,此时物权被理解为支配权,可对抗一切人,因此是绝对权。与此相对应,对人权就被理解为请求权,仅得对抗特定人,属相对权,债权是其典型。至此,民法理论形成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鲜明划分。绝对权为得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相对权为仅得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纵观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历史源流,我们发现,法学家们用权利的眼光对罗马法进行解读时,做了两点重要的改造:一是从权利的角度将人与物的关系进一步抽象为人与人的关系,从而由人对物的支配就自然衍生出人对其他人的对抗,因此就产生了对世权(即绝对权)的概念。二是基于自然法的思想,人不再是权利的客体,因此罗马法中对人的关系就有了质的改变。债权人不可能再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不能对其人身进行拘押,更不要说将其变为奴隶了,因此这种请求本身与第三人就没有任何关系,也即对第三人已无任何对抗力,相对权的概念应运而生。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自萨维尼提出后至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颁布将它们固定之后,其内涵与外延也没有发生改变。

结语

物权属于绝对权属于一种权利分类,它仅仅是民法学上的逻辑划分而不是一种实际生活中的存在;物权绝对性是人们对于物权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对人们的物权活动起到了指导的作用,所以,才有民法学者或者将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或者作为物权的基本特征。我们不能以“物权属于绝对权”的学理分类推演出“物权具有绝对性”的逻辑结果并在法律实践中加以贯彻。“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是不同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是各不相同的,两者不能互换,更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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